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提存的意义,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定义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提存的意义,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
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杜海涛沈梦辰同居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画动漫人物怎么画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
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关于赞美老师的成语陈志朋的老婆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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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八百三十七条 【承运人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标的物提存第九百一十六条 【逾期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
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五十七条 【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提存条件
具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存在正常的抗辩事由而拒绝受领的,不得提存。
2、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务人失去履行对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具备提存的上述情形之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才可以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是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1)债权人虽然迟延受领但迟延时间很短。(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3)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其他提存原因
当然,除了法定提存,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也可以提存。同时,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的提存,最主要的是担保情形中的提存。这些提存不要求具备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条件,一般是为了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
常见问题
提存关系人
1.提存人
《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出现提存原因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据此,提存人通常为债务人。但是,提存人不限于债务人。例如,《民法典》第52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此时,第三人也可以依据该条予以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中也规定,为履行清偿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2.提存部门
提存部门为国家设立的接收并保管提存物,并应债权人的请求而将提存物发还给债权人的机构。关于哪个部门为提存部门,《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在外国,一般都有专门的提存所,附属于法院。此外,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局、商会、仓库营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事务。
3.债权人
债权人并非提存行为当事人,而是提存行为效力所及之关系人。此与《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在结构上较为类似。债务人为提存之后,债权人取得受领提存物的权利。
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根据债务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民法典》第570条第2款是关于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时如何处理的规定,从反面解释可以得出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应当是适合提存的、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故以行为为标的之债自无提存之可能。《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从正面规定了适于提存之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此为担保提存之标的物),以及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是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
如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所谓标的物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标的物的价额不成比例,如需要特殊设备或者人工照顾的动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使债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但是,予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是债务人而非提存部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丧失了其依据合同关系本旨应该能得到的标的物,获得的是出卖所得。如果出卖所得价款比物的实际价值低,则债务人提存出卖所得价款之后,可以将之提存,视其在提存范围内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