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
给付。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标的物提存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7.【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18.【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予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作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19.【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20.【债的转移】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或者说,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21.【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相互消灭。
2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23.【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2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25.【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的当事人都违反各自应尽的义务。
27.【责任竞合】是指由于*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28.【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容或者解除合同。
二:简答题
1.要约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5)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
2.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明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约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2023法定节假日承诺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容应当与要约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作出
5.导致承诺无效而为新要约的情形
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2)要约表示承诺时,不得对要约容作出任何变更
6.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的情形
1)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2)提供方加重对方责任的(3)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7.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
赵显宰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订约欺诈”]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8.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1)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未实际授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无须知道其有无代理权的;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实质上没有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
2)法律后果不同。表见代理发生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而狭义无权代理,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如果本人追认,则自始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行为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的后果归属于本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无权代理对本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的后果有行为人承受。
9.无权处分行为转为有效的补正行为
1)权利人追认(2)无权处分人后来取得处分权
10.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2.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4.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15.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16.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为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4)债权人代为行使的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5)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还珠格格第四部演员
17.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的容发生变化(3)合同变更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18.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19.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0.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抵消的法定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种必须相同(3)自动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22.提存的要件
1)须有合法的提存人,即对提存受领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包括债务人本人及其合法的代理人、作为合同履行人的第三人(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并且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3)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冯绍峰删微博4)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一般有货币、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23.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
1)只适用于双务合同(2)双方均违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3)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
一、合同的保全
概述:
所谓的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
成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胡歌车祸原因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
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行使
如果合同没有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被解除,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3.主要有两种方式: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1、**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三、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