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6,分数:78.00)
1.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权占有的是______。
A.承运人对托运人货物的占有
B.保管人对委托人提供的保管物的占有
C.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的占有
D.借用人对所借用的自行车超过借用期限的占有 √
一般而言,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的占有都是有权占有,但对于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或将他人之物认为属于自己所有以及借用到期不还等,为无权占有。
2.下列属于自主占有的是______。
A.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
B.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
C.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D.劫匪对所劫财物的占有 √
依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A、B、C项表述中,留置权人、质权人、承租人都没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因此都是他主占有。D项表述的占有为自主占有,对于自主占有,不论是占有人是否为真正所有人,还是误以为自己是所有人,亦或是强行据为己有的,只要以所有的意思对物实施占有,就应当认定为自主占有,故选D项。
杭州有哪些好玩的地方3.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______。
A.直接占有 √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恶意占有
根据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如出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如窃贼对盗窃物的占有。本题中,承租人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而不是无权占有,更谈不上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故不选C、D项。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指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可见,本题中,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而不是间接占有,故选A项,不选B项。标的物提存
4.甲将自己的摄像机交给乙保管,丙从乙处盗走该摄像机并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下列主体中,对该摄像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的是______。
A..甲
B..乙 √
C..丙
D..丁
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他主占有即以非所有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这里,占有人只需要具有自己所有的意思即可,至于占有人是否是真正的所有人,还是误认为自己是所有人,抑或明知自己并非所有人但仍强行认为属于本人所有等,均在所不问。本题表述中,乙保管甲交付的摄像机,乙主观上并没有对摄像机自己所有的意思,故为他主占有,选B项。其他选项都是自主占有。
5.甲下班时误将同事的同款电脑当成自己的电脑带回家。甲对该电脑的占有属于______。
A.有权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
D.他主占有
由于甲对该电脑没有所有权,因而对该电脑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而不是有权占有,故不选A项。甲误以为对该电脑有所有权而带该电脑回家,因而甲对该电脑的占有为直接占有,而非间接占有,故不选B项。甲虽然对该电脑没有所有权,但误以为对该电脑有所有权而占有,因而对该电脑的占有是善意占有。可见,选C项。甲虽然对该电脑没有所有权,但却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电脑,因而是自主占有,而非他主占有,故不选D项。
6.下列有关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仅适用于无权占有 √
B.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C.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占有物被他人占有之日起1年内行使
D.占有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则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归于消灭
B项错在: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人返还请求权要受到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故有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仅有除斥期间的问题,而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C项错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在占有物被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D项错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虽然经过1年除斥期间而导致该权利消灭,但存在于该占有物上的物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为物上请求权并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甚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7.甲租赁乙的电脑使用,答应半年后返还,并向乙支付了800元租赁费。三个月后,乙将电脑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丙,要求丙三个月后去甲处取电脑,丙同意并支付了价款。则______。
A.甲对电脑的占有是自主占有
B.乙在售出电脑前对电脑的占有是间接占有 √
C.丙在购得电脑后对电脑没有占有权跳蚤门
D.乙将电脑卖给丙,电脑的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
甲租赁乙的电脑使用,甲对电脑的占有并无所有的意思,因而是他主占有,而非自主占有,故不选A项。乙在电脑售出前已将电脑租给甲使用,因而乙对电脑的占有是间接占有,故选B项。丙在购买电脑后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当然享有对电脑的占有权,只不过此时的占有为间接占有,故不选C项。乙将电脑卖给丙,但没有现实交付电脑,而是将其对甲的电脑返还请求权让与丙,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而非占有改定,故不选D项。
8.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______内不行使而消灭。
A.1年
B.3年
C.5年 √
D.4年
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9.拒绝他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在民法上称为______。
A.抗辩权 √
B.撤销权
C.抵销权
D.形成权
抗辩权就是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请求的权利。
10.下列有关无因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以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方法管理
B.主观上认为其管理方法有利于本人
C.客观上能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 √
D.公众认为其管理方法适当
无因管理的判定标准在于客观判定。主观的、管理人自认的或者第三人的公认(尽管可能是无可厚非的)的情况不能作为判定依据。
11.债的标的物提存后,在提存期间提存物发生毁损或灭失风险的,其后果承担者是______。
A.债务人
B.提存人
C.提存机关
D.债权人 √胡歌个人资料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债的标的物提存后,提存期间提存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12.无因管理之债中,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______。
A.报酬
B.支出的必要费用 √
C.收益中的合理份额
D.支出的一切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不得要求受益人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但不是一切费用)。
13.甲厂经营亏损与乙厂合并组成Y公司,甲厂所欠债务应由______来清偿。
A.甲厂
B.乙厂
C.甲、乙两厂分别
D.Y公司 √
本题属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情形。
14.公民甲与公民乙因买卖艺术家的一幅艺术品而发生的债是______。
A.可选择之债
B.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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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种类物之债
标的物一经选定,即成为特定物之债。
15.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包括的要素是______。
A.债的履行 √
B.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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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债的客体
债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不包括履行。
16.甲购买乙粮食若干并欠乙货款100元,甲为乙制作服装一套,乙欠甲手工费100元。此两次债务可因______而消灭。
A.提存
B.混同
C.免除
D.抵销 √
抵销就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将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行为。
17.下列选项中,属于主债和从债关系的是______。
A.借款合同和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合同 √
B.买卖合同和对买卖合同提供附随义务的售后服务
C.专利转让合同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D.赠与合同和为赠与合同的实现附条件的行为
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抵押权也是担保主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附随义务属于主合同义务,而不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规定的义务;专利转让合同和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主从关系;赠与合同和为赠与合同的实现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主从关系,更谈不上主债和从债的关系。
18.债权在性质上属于______。
A.对世权
B.支配权
C.形成权
D.请求权 √
债权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对人权,而不是支配权、对世权。
19.下列诸债中,属于约定之债的是______。
A.无因管理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合同之债 √
债有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之分。在债的种类中,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和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法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因悬赏广告产生的债务等属于约定之债。
20.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______。
A.解除合同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终止履行
D.将标的物提存 √
根据《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据此,选D项。不选A项:因为本题题干表述的情形不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条件。不选B项:起诉的条件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存在争议,本题中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不选C项:如果将C项表述中的“终止”改为“中止”,则也属于正确答案。
21.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生效条件之一是______。
A.通知债权人
B.债务人充当保证人
C.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
D.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债务移转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发生债务移转的法律效力,这是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生效条件之一。故选C项。
22.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______。
A.未受委托替朋友招待客人
B.未成年人抢救落水儿童 √
C.主动代同事值夜班
D.代替配偶放弃继承权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也是可以从事无因管理行为的。可见,选B项。不选A项:因为纯粹道德上的事务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照料;宗教上的事务如为佛堂点燃一炷香、帮助朋友到教堂做弥撒;一般生活事务如帮助朋友接待客人等,都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不选C项:因为主动代同事值夜班的行为属于事务性委托。不选D项:因为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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