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章债法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1.债的概念: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的特征
(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2)债的主体特定
(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具有平等性(5)债具有期限性
二、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发生原因)
(1)法定之债: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
(2)意定之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等
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性质)
①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
②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履行
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区分标准:财物之债的标的物的性质)
(1)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物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
(2)特定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特定物包括:①第一无二的物②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特定
种类之债特定化的途径
①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
(3)区分意义
①特定之债,于债务人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②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
③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区分标准:债之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
(1)选择之债转化为普通之债的途径
①协议补充确定②选择权的行使③其他标的均履行不能而特定
(2)选择权的享有
①可约定由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享有
②无约定时,由债务人享有
③选择权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选择权转归对方;第三人选择
权归债务人所有
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区分标准: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
6.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2)连带之债:债的多数债权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债的多数债务人中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
三、多数人之债的分类
1.按份责任:对外二个以上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有份额分担,均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
人承担责任。(对外按份,对内无关)
2.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外而言任何一个
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而言每一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
承担最终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公司未设立的,设立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就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瑕疵出资股东股权
的恶意受让人、公司的发起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3.不真正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而言
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而言仅有一个债
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1)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
(2)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血液提供者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
(4)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人
4.补充责任:两个以上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而言先由第一
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有第二顺
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具有顺位利益、过错责任、与过错相应的赔偿额)(1)劳务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马浚伟 陈法拉
(2)安保义务人违反义务,致使第三人致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期间,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4)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债的移转
(一)债的法定移转:债权、债务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移转
1.特征:债的法定移转无须债权人的同意
2.类型
(1)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之代位求偿权;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2)继承(3)买卖不破租赁(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5)企业合并、分立
3.因继承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
(1)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应一并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2)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一起集成的遗产价值为限
4.因企业合并、分立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
(1)企业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有企业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2)企业分立:除非另有约定,企业负担的义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构成要件
①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
②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④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超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⑤若第三人系保险人之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仅限于第三人故意时才有求偿权
(2)效力
①保险人在已经支付的保险金限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③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开始计算
(3)其他规则
①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的,(在被保险人的代位
求偿权因此遭受损害的范围内)保险人免除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②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的,(在被保险人的代位
求偿权因此遭受损害的范围内)该放弃的行为无效
③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被保险人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请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的要件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债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这并非必要条件。但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效力(3)遵循法定形式
2.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1)从权利随同移转(具有专属性的从权利除外)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被转让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4)债务人对债权出让人仍享有抵销权(债权出让人的债务应早于债务人债务到期)
3.债权多重转让
(1)规则:债权无善意取得问题
(2)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乙先后向丙丁让与债权)
①若:甲未接到让与通知,债务到期后,甲向乙履行(或提存)
王洁曦整容前的样子则:甲对乙履行有效,丙只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②若:甲接到乙让与丁的通知,债务到期后,甲向丁履行
则:甲对丁履行有效,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③若:甲接到让与丁的通知,甲向丁履行后,甲又接到乙让与丙的通知
则:甲对丁的履行有效,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④若:甲同时接到两个让与通知
则:若甲知情,则只能向丙履行;若甲不知情,可以通过提存免责
(三)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就转让给第三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
(1)构成要件
①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仍然有效,但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原债
务人履行债务
②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③遵循法定形式
(2)法律效果
①原债务人免除转让的债务,而且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②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洪金宝儿子③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标的物提存
④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发生债务承担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⑤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发生债务承担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并不免除债务,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
(1)债务承担的类型存疑时,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时不真正连带责任
3.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只要债务承担合同有效,第三人不得以原有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不履行债务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
1.概念: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2.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3.效力
韩文 我爱你(1)第三人取得让与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2)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
(3)从权利、从债务随同移转,但专属于让与人的除外
七、债的消灭
(一)清偿
1.第三人代为清偿
(1)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可以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2)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
2.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从而使债务消灭的协议
(1)代物清偿后,以原定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因代物清偿而消灭。若他种给付物存在瑕疵,则债权人只能请求他种给付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能重新请求原给付内容(2)若代物清偿协议(因构成根本违约)被解除;(因欺诈、胁迫)被撤销;(因他种给付物违法)无效,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原定给付
(3)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
(二)抵销
1.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成立条件
①须双方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③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④双方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务
(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为形成权,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抵销相对人拥有3个月或者约定的异议期间
(3)法定抵销的效力溯及“主张抵销之人享有法定抵销权之时”
2.预定抵销:任意抵销
(三)提存
1.提存的条件
(1)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原因
(2)标的物适合于提存
2.提存的法律效果
(1)成立一个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
①公证机关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②若提存人另行清偿债务,提存人对公证机关享有取回权
(2)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债务免除
②债务人负有通知义务
我可以假装无所谓的离开是什么歌(3)对债权人的效力
①提存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②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③五年内债权人须领取提存物,超过5年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四)免除
1.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2.债务免除的效力
(1)按份债务中,免除某一债务人的债务,对其他债务人无影响
(2)连带债务中,免除某一债务人的债务,其他债务人对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五)混同
1.狭义的混同是指同一债权之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2.广义的混合包括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承租权同归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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