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红新专辑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令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30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5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慧解学锋楚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令汀 
【当事人】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令汀 
【当事人-个人】孟令汀 
【当事人-公司】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闫立莉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闫立莉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峰闫立莉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标的物提存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孟令汀 
【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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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催告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双方未能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非孟令汀所致,驳回了中润信投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因涉案房屋上设有预售登记,不具备向孟令汀过户的条件,法院暂未予支持孟令汀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现设立在涉案房屋上的预售登记已经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孟令汀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维持。中润信投公司现仍以孟令汀未付余款为由主张涉案合同已经解除,上诉要求不为孟令汀办理权属登记,孟令汀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息和差价损失等,均缺乏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经查,未见中润信投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孟令汀向法院执行部门支付47万元情况,且就此孟令汀已提交了其向法院转账47万元案款的凭证,故中润信投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向执行部门调取上述47万元的支付案卷,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润信投公司提交的案例与本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等均不相同,本案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定。中润信投公司二审中要求朝阳法院回避并出庭作证,缺乏依据。综上所述,中润信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30元,由中润信投(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2年元宵节怎么放假
【更新时间】2022-08-18 02:23: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1月23日,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孟令汀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诉合同),约定出卖人将×苑×号楼×-A0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建筑面积131.7平方米,
房价款590971元。买受人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按期付款。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逾期在30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于2002年1月23日交首付款120970元,乙方所购房屋总款为590970元,所余470000元房款办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乙方需在签署本契约后10天内向指定银行提供贷款所需全部合法手续,并于银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银行签署相关借款文件,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付款,按主契约第四条执行。签约后孟令汀向中润信投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20970元。    2019年中润信投公司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孟令汀之间的涉诉合同,孟令汀反诉请求中润信投公司继续履行涉诉合同。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剩余房款47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孟令汀表示由于中润信投公司不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导致银行贷款迟迟无法办理,并提交中润信投公司工作人员王杰签字确认的催告函,
以证明孟令汀已向中润信投公司提交贷款所需材料。中润信投公司虽称其多次向孟令汀催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所述及在案证据,可以确定双方未能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非孟令汀所致。中润信投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孟令汀的反诉请求,目前涉案房屋上设有预售登记,并不具备向孟令汀过户的条件,其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并将涉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于法无据。朝阳法院作出(2019)京0105民初57752号民事判决,驳回本诉和反诉请求。该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中润信投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中润信投公司的再审申请。    围绕涉诉房屋,中润信投公司与孟令汀还发生如下诉讼纠纷:    1.2017年孟令汀曾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就内蒙古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润信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涉诉房屋的查封、拍卖。法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孟令汀已将购房尾款汇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其他来源案款专用账户,另根据居委会证明及采暖费票据,孟令汀称其实际占有房屋,法院予以采信。中润信投公司认为其与孟令汀之间涉诉合同已经解除,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作出(2017)内0105执异118号裁定,中止对涉诉房屋的查封、拍卖。    2.2019年孟令汀曾向朝阳法院就中润信投公司与刘栋之间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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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孟令汀与中润信投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该合同目前仍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此过程中,中润信投公司将涉诉房屋再次售予刘栋,行为显属不当。从涉诉房屋实际占有情况及刘栋与中润信投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刘栋与中润信投公司订立该合同时的动机难言善意,且该合同明显侵害了孟令汀的合法权益。刘栋与中润信投公司以《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为依据,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后经朝阳法院确认出具了(2015)朝民初字第494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亦侵害了孟令汀的合法权益,故应予撤销。朝阳法院作出(2019)京0105民撤5号民事判决,撤销朝阳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9484号民事调解书。    3.2019年孟令汀曾以中润信投公司、王付才为被告向朝阳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诉请中润信投公司、王付才共同撤销涉诉房屋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预售登记。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孟令汀自与中润信投公司签订合同便入住涉诉房屋至今,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润信投公司与王付才就涉案房屋签订的预售合同实际履行。中润信投公司与王付才就涉案房屋的预售登记手续,构成其与孟令汀买卖合同履行的障碍,中润信投公司与王付才应当撤销就涉案房屋办理的预售登记手续。朝阳法院作出(2019)京0105民初3415
号民事判决,判令中润信投公司、王付才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撤销涉诉房屋的预售登记手续。    4.2019年孟令汀曾以中润信投公司、李坤彦为被告向朝阳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诉请中润信投公司、李坤彦共同撤销涉诉房屋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预售登记。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孟令汀自与中润信投公司签订合同便入住涉诉房屋至今,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润信投公司与李坤彦就涉案房屋签订的预售合同实际履行。中润信投公司与李坤彦就涉案房屋的预售登记手续,构成其与孟令汀买卖合同履行的障碍,中润信投公司与李坤彦应当撤销就涉案房屋办理的预售登记手续。朝阳法院作出(2019)京0105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判令中润信投公司、李坤彦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撤销涉诉房屋的预售登记手续。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孟令汀申请对涉诉房屋予以查封。    另查一,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名称变更为中润信投公司。    另查二,孟令汀于2017年5月6日向朝阳法院案款专用账户汇款470000元,摘要记载为×苑×号楼×A2尾款。    另查三,涉诉房屋目前无期房签约、无现房签约、无抵押记录。    经询,孟令汀同意直接向中润信投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向法院交纳的款项由其直接向法院申请案款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孟令汀与中润信投公司之间涉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
依约履行。在(2019)京0105民初57752号民事诉讼中,因涉诉房屋设有预售登记,不具备过户条件,法院暂未支持孟令汀诉讼请求。现设立在涉诉房屋上的预售登记已被撤销。孟令汀在本案中诉请要求继续办理涉诉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法院对孟令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润信投公司虽辩称孟令汀存在违约行为,在法院另案已生效裁判中确认未办理贷款手续非孟令汀行为所致,且本案中中润信投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孟令汀存在违约行为,故法院对中润信投公司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中润信投公司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房屋差价损失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针对涉诉房屋市场价值的鉴定也不再具有启动的必要性。中润信投公司关于资金利息损失的反诉请求,因未办理贷款并非孟令汀自身存在违约行为所致,且双方未约定不能办理贷款时更改为一次性付款以及付款时间,故法院不予支持。中润信投公司关于支付欠付购房款的反诉请求,经核实,孟令汀已将剩余购房款全部交至法院。法律规定,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中润信投公司与孟令汀就涉诉合同履行存在纠纷,且涉诉房屋多次被查封、办理预售登记,孟令汀在无法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形下将剩余购房款向法院交纳,并无不当。本案中孟令汀表示可以直接向中润信投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470000元,法院不持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润信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孟令汀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中润信投公司全部反诉请求;2.全部诉讼费用由孟令汀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孟令汀未支付购房余款47万元,已构成根本违约,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已解除。孟令汀近19年未支付购房余款,构成根本违约,中润信投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不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孟令汀向朝阳法院汇款47万元的行为与本案无关,且依法不构成提存,不视为履行付款义务。2.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向执行部门调取孟令汀向朝阳法院执行局强行支付47万的情况,剥夺了中润信投公司的质证、抗辩权利。3.一审判决导致利益严重失衡,裁判结果显失公平。4.一审判决难以执行,难以保障中润信投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做到案结事了。5.同类案件中,法院认定购房人在长达十几年时间内未支付剩余房款,超过支付全部价款的合理时间,构成根本违约。本案孟令汀无权要求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是孟令汀的义务,未办理银行贷款责任在于孟令汀。要求朝阳法院回避并出庭作证。  歌手张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