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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率违约基本概念的三营解读
刘玉娟
摘要效率违约包括三个层面的概念或内涵:1.效率违约首先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是根本违约行为;2.效率违约对应着
特定的违约救济方式和责任形式:违约损害赔偿;3.效率违约之所谓“效率”,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现代民法尤其是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文指出从此三种维度考察效率违约在传统民法中的具体概念,方能把握其概念内涵、本质和特征,从而为引进效率违约制度奠定基础。
关键词效率违约违约救济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0-02
效率违约包括三个层面的概念或内涵:(1)效率违约首先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是根本违约行为:(2)效率
违约对应着特定的违约救济方式和责任形式:违约损害赔偿:(3)效率违约之所谓“效率”,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现代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效率违约的概念把握必须从上述三种维度考虑,才能完整的勾画出效率违约在传统民法中的具体概念,以更为明确、具体的把握其概念内涵、本质和特征。
一、作为根本违约的效率违约
效率违约属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违约行为,在预期违约、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各种违约形态中均可能出现所谓的效率违约情形。
李坤霖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规则是英国在1853年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一案中确立的①。在合同有效订立到合同履行的期间内,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使得合同在今后无法或难以履行,当事人一方以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就当事人个体和社会之整体来说,预期违约在某些情况下是有利而无害的,在这个意义上,预期违约与效率违约有着密切联系,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以预期违约为行为方式的效率违约,在主体方面,预期违约人可能会出于效率要求违约,其相对方在预期违约的前提下,也会采取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实施效率违约,从而保护自身乃至合同双方的利益。关于520的文案
2.拒绝履行。在合同进入履行期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实施不履约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两种形态: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前者属于主观上不愿履约,后者属于客观上的给付不能,是指
标的物提存
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订立后标的物灭失、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标的的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工作能力丧失等。由于效率违约是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主动作出的选择,客观上存在履约的条件(效率与否或成本问题只是表征其难易程度),所以,效率违约应当归类于拒绝履行的不履约行为。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也称不完全履行或不完全给付,是指合同债务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履行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与效率违约相关的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情势变更(如物价上涨、原材料短缺、需求极度萎缩等),当事人出于双方的成本收益考虑而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时间、方式、地点等要求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还包括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如售后服务、告知义务等的不履行。
4.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大陆法系国家现代民法均吸收了罗马法的主要规定。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均是指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交付或受领合同标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双方的成本收益考虑而拒绝按时履行合同,在迟延履约的同时,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则会出现与效率违约的重叠。
二、作为救济方式的效率违约
若不考虑违约救济方式,上述违约行为均可以与效率违约相联系,但是,效率违约是以损害赔偿作为
其优先选择的责任方式,而上述违约行为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一要求。
1.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在大陆法系,没有预期违约的概念,但是,在出现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形时,大陆法通过赋予相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来解决。不安抗辩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一样,都适用于合同签订后、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约的危险,都可以采取中止自己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救济方法。山歌好比春江水歌词
我国《合同法》采纳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也适当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是,可以中止履约,通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直至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守约方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符合其他要件的前提下,违约方便可能构成效率违约。另外,若守约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广义上讲,原先的守约方同样放弃了原合
作者简介:刘玉娟,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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