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重点问题: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77条  第78条    第54条    《民法通则》  第115条
樱桃树苗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首套房契税退税一般退多少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严格意义的合同变更: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
变、法律性质不变的条件下,由于一定的原因,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局部调整。 
合同变更包括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法定变更权两种情况。
(二)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合同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某种变化,它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是合同某一主体与新的主体建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它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
(三)标的物失去同一性,则属于更新,不属于变更
(四)变更的基础是有效合同
二、合同变更的原因
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于具有《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而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3)因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而使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的合同变更。(4)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十大童装
(一)以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履行期限的变更;(5)履行地点的改变;(6)履行方式的改变;(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9)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0)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1)违约金的变更;(12)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或经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有时是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1.合意变更
富光水杯属于什么档次  合意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也是当事人以新的合同变更原合同。
  合意变更,不需要特殊的原因,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合意变更,适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   
合同法对合意变更的外在形式未作特殊要求。变更原合同的合意也是合同,它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行为。
标的物提存一般来说,变更书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一致的行为,可以变更已经达成的书面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将此条适用于实践,会令人产生疑问。
2.法定变更权
  (1)法定变更权的含义。  法定变更权,是指一方依法享有的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法定变更权可以称为单方变更权。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 法定变更权的根据在于法律的规定,法律一般不要求变更人提出和证明变更的理由。   
(2)合同法关于法定变更权的规定。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单方变更权。合同法则有变更权的明确规定。(l)《合同法》第308条。(2)《合同法》第258条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4)下列两种情形下的合同变更必须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A.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B.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而如果合同的变更是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则无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也无须当事人协商。
(四)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一般而言,变更合同的形式应与订立合同的形式一致。 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订立应进行批准、登记的,当事人变更合同也应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
(一)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A.变更部分不得超过原合同关系的范围,原合同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B.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C.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D. 变更,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原则向将来发生效力。
(二)有关批准、登记的手续    《合同法》第77条第2款
(三)合同变更与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A.在当事人协商变更时,如果合同的变更将会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双方当事人应当就损失的处理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因变更合同而受益的一方应赔偿受损一方的损失。
因一方违约而协商变更合同的,并不因为变更了合同而免除了违约人的责任。    B.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主合同变更对保证的影响:按照《担保法》第24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的含义: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合同终止与相应概念: 1.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解除是原因之一,终止是结果。解除就可以区分为溯及既往的解除和不溯及既往、面向将来的解除。2.合同终止与债的消灭 
(二)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的条款《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和清理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 另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终止原因
  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l)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后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根据交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合同后义务,也有人称为后合同义务。合同后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合同后义务可以是作为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合同后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除
相关法条1:《合同法》第93条    第94条
下列条文是关于法定解除权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69条    第148条    第167条      第195条  第203条    第219条    第224条  第232条  第233条    第253条    第268条  第308条    第337条    第410条。《合同法》第93条    第94条
下列条文是关于法定解除权的特别规定。《担保法》第27条。《保险法》2003年1月1日施行    第15条。《海商法》第226条。《合伙企业法》第46条  第47条    第50条。《著作权法》第31条。《劳动法》第25条    第26条        第32条。
下列条文规定的是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法》第16条    第35条 。《海商法》第227条    第228条。《劳动法》第29条。
相关法条2:《合同法》第95条      第96条  第97条。《民法通则》第107条    第115条。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或终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