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宠物‘抚养权’和
‘探视权’发生争议”案
【案情介绍】
本田cm300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对家中饲养的小狗“威威”宠爱有加。夫妻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就离婚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但如何解决威威的“抚养”问题,却成为离婚的难题,无法达成协议。张先生说自己是看着威威一天天长大的,离婚后,狗见不到自己会很伤心,希望王女士允许自己享有对威威的“探视权”。王女士则认为,威威一直由自己照料,离婚后两人都会有各自的新生活,所以不同意张先生再“探视”“威威”。张先生提出,如果王女士不允许其“探视”“威威”,则主张自己“抚养”“威威”。双方争执不下,请法院依法裁断。法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由王女士“抚养”“威威”,张先生可以定期“探视”“威威”的协议。
【法律问题】
1.民事权利及其类型梦见地震是什么意思
2.民事义务及其类型
【法理分析】
一、民事权利及其类型
民事权利是指由特定民事利益和法律上之力相结合,共同构成的韩国女明星走红毯
民事主体自由行使意志、实施法律行为的范围。民事权利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权利由特定民事利益构成;(2)民事权利是
对特定民事利益赋予的法律之力;(3)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自由行使意志、实施法律行为的范围。
民事权利分为以下类型:
1.人身权、财产权和综合性权利
张爱朋微博按照权利的客体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财产权和综合性权利。
人身权是指以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生命、健康、名誉等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性自主权等。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产生的支配身份利益的民事权利。在现代社会,身份权以义务为中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财产权是指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直接体现某种财产价值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
综合性权利,是指那些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其内容既包括人身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的权利。综合性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按照民事权利的功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也就是拒绝他人请求给付的拒绝给付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其单方意思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也称为对世权,是指以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因此,绝对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其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相对权,也称为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只能够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4.主权利与从权利刘思言胸围
按照民事权利之间是否存在主从关系,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指数个有主从关系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民事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民事权利通常都是主权利。从权利,是指其存在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一般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保证债权。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专属权与主体不能分离,不得转让、继承。人格权、身份权都具有人身性,为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非专属于权利人本人,可以转让、继承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原则上属于非专属权。
二、民事义务及其类型
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民事义务的特征是:(1)民事义务产生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2)民事义务的内容表现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3)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4)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民事义务的类型有:
1.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的要求,通过作出积极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不从事某种行为,以保障权利人权利实现的义务。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
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通过协商确立的义务。
3.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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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世义务也叫做绝对义务,是指绝对权的义务人对权利人所负担的义务,事实上等于对所有的绝对权人都负有这样的义务。人格权的义务人、物权的义务人以及其他绝对权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都是对世义务。对人义务也叫做相对义务,是相对权的义务人对特定的权利人所负担的义务,其义务仅仅对其相对的权利人承担,对他人不负有这样的义务。债权关系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义务都是对人义务。
4.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也叫做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债的目的实现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交付价款的义务,都是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或者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以及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单独存在,而是依附于主给付义务而存在,如售后服务义务。
5.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真正义务是指违反该义务能够发生民事责任的民事义务。绝大多数民事义务都是真正义务,例如绝对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不可侵义务、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给付义务。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某人依法应当实施某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但在义务人不实施时,相对人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