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合议庭:
孙宝银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是法学方法的灵魂。
如是一个小偷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反而取得收益,这显然是违背了一般人的公平正义标准的。
如果一个人可以不事劳作,仅仅通过合同中的只言片语获得暴利,也是违反合同正义法则的。
标的物提存前者:孙宝银承包工厂10个月,交还工厂时库存亏货2800吨;他接收工厂时是账实相符的,交回时能够交给白条吗?不能。这就好比我交给你的是一个大活人,而你还回来的只是一张身份证?
当然不管是不是应当全部由其承担92万余元的亏货损失,2011年的双方协议约定由他与厂方各负一半,双方签字,也算是达成了一致,如未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对此问题的处理仍然是确定有效的。
后者:孙宝银通过在违约责任中规定过高的惩罚性条款,包括1.5分的罚息,100万的名义违约金、46万
余元返还亏库金额的实际违约金,将获得3倍于央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外加150万元的额外收益。而迟延偿还部分的本金也不足100万元且于随后及时清偿完毕。如果说这种约定合法有效的话,那么等于合同正义成为一纸空白,利用合同进行洗劫将成为可能。君不见旧社会的利滚利,驴打滚吗?我想旧社会的也不会有几倍的暴利吧!
二、合同的解释是最为关键。
合同书是双方意思表示的载体,从它订立的那一刻起,它就起着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作用。合同书可以进行有效的解释,源于《合同法》125条的规定,即进行字面解释、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
合同的解释是商事审判的核心,这并不像是民事审判中进行所谓的望闻问切,因为法庭不可能了解真相,我们只能掌握存在于证据中的法律真实。
1、字面解释:双方确认合同终止,互负到期债务,并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进行了抵销,自抵销的意思到达时即生效,抵销的部分相应地消灭了各自所负债务。即孙宝银不再对公司负有亏货46万的偿还义务,而公司也在相应范围内不再负有偿还其本金的义务。而且注意:抵销不得附条件,也不得附期限,一旦抵销,债务就是确定无疑的消灭。
双方对剩余的本金进行了清算,即660万余元,笔下付360万余元,余下300万订立了分期偿还的约定。
而一旦迟延付款违约,则产生三个责任:罚息、名义违约金100万、返还亏库损失46万的实际违约金。吴京老婆是哪国国籍
2、整体解释。
上下文进行解释更是如此,有兴趣的话可以再通读协议几遍,更为明确。
3、目的解释。
双方的订约目的是什么,第一是清理结算,第二是保障偿还。两个目的分别达到,因此
前者是债务的确认和抵销,后者是违约责任的约定。
杨振宁岳父三、公序良俗原则要勇于坚持。姜思达红毯造型
八年级英语下册教学计划孙宝银先生将违约金约定得如此之高,连他自己也不好意思。我倒觉得不管大家怎么看,法律一定要坚持公序良俗,不能鼓励恶俗。要保持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吧。
所以不管是约定146万,还是1个亿,都是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130%,这是一个根本原则,根本无需考虑你约定了多少?
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说打多少折,比如约定146万打七折,而约定1个亿打一折,而是规定不管你约定多少,都是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基准的。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对于违约赔偿,有两种约定办法:一个是约定违约金,一个是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本案中无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当然那46万元的返还也是违约金,当然受不超过损失1.3倍的限制。
四、担保之债务具有从属性,这是一个常识。
保证人保证什么?是债务到期后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一个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偿还了部分,那么保证人对已经清偿的部分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比如你欠张三1个亿,到期你用自己的一套别墅偿还了5千万,剩余的没有清偿,请问保证人是保证1个亿呢?还是保证5千万呢?如果说还担保1个亿,请问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候,债权难道又恢复到1个亿吗?
以上仅供法庭参考。思念家乡的诗
代理人:王铁成
2014.9.26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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