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债权。(2)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享有抵销权的当 事人只需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后果,无须对方同意。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 对方时生效;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抵销使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在对等数额内消灭,对于未抵销的 债务部分,债务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抵销具有溯及力,溯及到抵销权成立之时。
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双方的债权债务按对等数额消灭的抵销方式。合意抵销是当事 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法律不应禁止。合意抵销的发生条件、法律后果均须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双方 的抵销协议只需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销的限制。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抵销 合同没有溯及效力。
4. 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 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须具备的条件有:(1)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 务的客观情况发生。根据合同法规定,这种客观情况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 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须提存的标 的物适宜提存。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 所得的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提存的效力在于: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终止。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债权人,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 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 的继承人、监护人。若债务人无法通知,应由提存机关履行此义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 之F)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吴亦凡床照5. 免除。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免除的对象可以是部 分债务,也可以是全部债务。免除为单方、无偿、非要式法律行为,一经通知对方即发生效力,不得撤销。 免除的效力在于债务全部免除时,主债务与从债务全部消灭;部分免除时,主债务与从债务部分消灭。 但债权人仅免除从债务时,主债务并不消灭。
6. 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混同无须以任何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 故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混同的成立原因主要有:(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既有企业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概括承受,也有个人的概括承受。前者如相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
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即 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后者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遗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遗产,债权债务 因同归继承人而消灭。(2)特定承受。这是指在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的场合,债权债务亦因混同而消灭。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合同关系及因合同所生的从债权和从 债务;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除上述六种原因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如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 等,也可导致合同终止。
第三节无因管理恭贺新婚祝词
—、无因管理的概念
【分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的行为。法学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分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 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栺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的,也可以是非财 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管理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但并非对所有 #务的管理均会构成无因管理。法学通说认为,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违法或者违背 社会公德的行为;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如招待客人;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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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 的,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 因管理的成立。
3. 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前者如扶养义务,后者如受托人对 委托人承担的义务。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分析】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 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此处 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 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 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第四节不当得利
_、不当得利的概念
【分析】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法学通说认为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区分为因给付而发 生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标的物提存【分析】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 前者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如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 少,如没有支出本应由自己支出的费用,未承担本应承担的偾务。
2. 另一方受有损失。另一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 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此处的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而不是指必然得到的利 益。如无合法根据耕种他人土地,所有人丧失的对该土地的收益即属于应得利益,尽管该利益并非所有 人必然得到的。
3. 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另一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 成的,即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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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 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丧失两种情形。
不当得利从利益获得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因一方当事人的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和因其他原
因发生 的不当得利,故不当得利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给付本为债务人以消灭债为 目的的履行债务行为,但在该目的或者原因欠缺时,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就是没有合法依据 的。典型者为非债清偿,即一方为履行义务向对方给付,而该义务实际上自始就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 下,当事人一方在没有给付义务时而为给付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一是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二是履行 未到期债务。三是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四是因不法原因交付财产。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 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使用他人财产。此种情形 下受益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3)基于第三人的 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 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分析】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 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益方的主观心态而定:
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 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 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第十七章合同法总论
第一节合同概述
_、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不仅包括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也包括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哪种美白祛斑产品好I本章所研究的是狭义的合同,即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 相应法律后果。其次,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一种 协议或合意。最后,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二、合同的分类
【分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通常可以分为:
1.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这是以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为标准作出的划分。有名合同又称典型 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规定了合同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规定合同名称及具体规 则的合同。该分类的意义在于,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适用法律已对其设定的规范。无 名合同适用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及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 似的规定。
2.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这是以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为标准作出的划分。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 定或当事人约定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无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要 式合同在具备特定形式时成立或生效;不要式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或生效。
3.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这是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作出的划分。单务合同是指 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该分
类的意义在于,在双 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无此效力。另外,双务合 同有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而解除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履行,若对 方已履行,则应将所得利益返还;而单务合同不发生风险负担问题。
4.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是以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订立为标 准作出的划分。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权利并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 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使其取得利益的合同。其特征是:第三人不是 当事人;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如果第三人接受,则债务人 应当向其履行,但债务人违约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由为第 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己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