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原则
引言
1.  流动性是指银行1在不引起无法接受的损失的情况下,应对资产增长和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银行在从短期借款到长期贷款的期限转换中所起的根本性作用,使其固有地容易受到流动性风险2的影响,不仅包括那些只影响具体机构的风险还包括影响整个市场的风险。几乎每一项金融交易或委托都对银行流动性有一定影响。银行对现金流的需求在受到外部事件和其他代理人行为影响时是不稳定的,而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有助于确保银行能够满足现金流需求。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单个机构的流动性短缺就可能对整个系统产生影响。过去十年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变得更为复杂。
2.  2007年中开始的金融危机再次强调了流动性对于金融市场和银行业运行的重要性。在危机产生之前,资产市场很活跃,用较低的成本就很容易筹得资金。市场情况的逆转,表明流动性如何能瞬间蒸发,而非流动性却能持续很长一段时间。银行系统承受起巨大的压力,这使得中央银行必然采取措施维持货币市场的正常运转,并在某些情况下对单个机构的进行援助。
3. 2008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3会发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挑战》。文章中概述的困境表明很多银行在流动性充裕的情况下没有考虑一系列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很多风险很大的银行,没有一个足够的架构来很好的说明单个产品或业务条线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从而使得业务层面的敏感度
与银行的整体风险承受度不相匹配。很多银行没有考虑应对或有债务(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所需的流动性数量,因为他们认为对这些债务筹集资金是不太能做到的。很多机构认为不会有严重的、持续性的流动性中断,因而没有开展在市场范围压力可能或中断的严重性、持续性的压力测试。应急资金计划(CFPs)并不能总是与
1本文中使用的银行一词,一般指银行、银行控股公司或在国家监管者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框架下的银行集团控股的其它公司。如果非明确指出或背景表明,本文不区分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
2本文主要集中于资金来源流动性风险方面。资金来源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不能充分满足预期和非预期目前和将来的现金流和担保品需求。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不充分的市场深度和市场中断,公司不能轻易以市场价格抵消或去除头寸。
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一个银行业监管权力机构的委员会,由G10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建于1975年。由银行业监管机构的高级代表,和比利时、加拿大、法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英国和美国的中央银行组成。除了这些国家的参与者外,来自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和支付清算系统委员会的代表也参与了本指引的制订。
压力测试的结果保持恰当的关联,而且有时也没有考虑一些资金来源关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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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了说明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从危机中得到的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其《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良好实践(2000)》(Sound Practices for Managing Liquidity in Banking Organisations)进行了根本性的审查。在很多关键领域,指引有了实质意义的扩展,尤其是对于以下事项,有了更加详细的指引:
确立流动性风险承受度的重要性 ;
足够水平流动性的维持,包括通过流动资产缓冲的方式;
对所有重要的业务活动进行流动性成本、收益、风险分配的必要性;
全范围流动性风险的识别和计量,包括或有的流动性风险;
严重压力测试情景的设计和使用;
对于制定强有力的、操作性强的应急资金计划(CFPs)的需要;
对即日流动性风险和抵押物的管理;
强化市场纪律方面的公开披露。
5.  对监管者的指引也得到了实质性的强化。指引强调了监管者评估一家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的
充足性及其流动性水平的重要性,并就监管人员在上述方面存在不足时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建议。这些原则还强调了监管者与其它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如中央银行)之间有效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紧缩时期。mc白浩
6.  指引旨在针对大中型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但是这些良好的原则对于各种类型的银行都有着广泛的适用性。银行和监管者对这些稳健原则的实施应该与业务的规模、性质以及银行活动的复杂程度相匹配。银行和监管者还应该考虑该银行在本经营辖区金融行业中的角及其系统性地位。巴塞尔委员会非常希望银行以及各国的监管者们能快速地、全面地实施修订后的新原则。委员会会积极的审查在实施方面取得的进步。
7. 指引围绕管理和监管流动性风险的17条原则展开。这些原则如下:
管理和监管流动性风险的基本原则
原则1:银行对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负责。银行应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确保维持充足的流动性,包括不受约束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缓冲以应对一系列压力事件,包括有保障和无保障的资金来源的丧失或损耗。监管者应评估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和流动性头寸的充足性,并且在银行于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时,监管者应立即采取措施,以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限制其对金融系统的潜在危害。
8.  银行应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能很好的统一到全行风险管理程序中去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首要的目标应该是非常肯定地确保银行处于既能解决日常的流动性资金需求,又能承受一定时期影响可靠和不可靠资金的流动性压力,这些资金来源既可以是单家银行的,也可以是整个市场范围的。除了要维持接下来将要讨论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治理结构和管理程序,银行还应保有一个充足的、由易于市场化的资产构成的流动性缓冲,以能够安全度过诸如流动性压力时期。银行应证明其流动性缓冲与其表内表外业务的复杂程度、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资金错配的范围、业务混合的多样性以及筹资策略是相匹配的。对于资产的变现能力及其筹集可靠和不可靠资金的途径,在压力时期,银行应使用适当谨慎的假设。此外,银行不应该允许危害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机制、限制系统和流动性缓冲的完整性的竞争性压力。
9.  对于监管者,与处理其他风险同样彻底地处理流动性风险是至关重要的。流动性监管的目标是降低银行流动性问题的频度和严重性,以降低其对金融体系以及更广泛的经济体系的潜在危害,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尽管高资本头寸能降低流动性压力的可能性,但是显然有偿债能力的银行才能承受流动性问题。流动性问题属于典型的低频率但潜在影响力高的事件。出于竞争的考虑,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可能会更多的关注那些高频率的风险或限制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此外,央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预期以及存款保险向存款人提供的担保,都会降低银行本应谨慎管理流动性风险的动机。这增加了监管者的责任以确保银行不降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标准,而最终采用较弱的流动性管理架构。利用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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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机构的经验和知识,监管者应该评估每家银行是否都在对风险进行有力的管理以维持充足的流动性,并在银行没有保有充足流动性时采取监管行动,以使其能够安全度过
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原则2:银行应清晰地说明与自身经营战略及其在金融系统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承受度。
10. 银行应该根据其商业目标、战略方向以及整体的风险偏好设定流动性风险承受度。董事会对银行承担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方式负最终责任,因此应建立流动性风险的承受度。风险承受度,应定义银行愿意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应与银行的经营战略及其在金融体系中的角相匹配,并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筹资能力。风险承受度应确保机构在常规时期,强有力地管理其流动性风险,以能够承受持续的流动性压力。计算风险承受度应作如此说明,各层次的管理层都能清楚地理解风险与收益之间的权衡。银行有各种定性和定量的方式表达其风险承受度。比如银行可以根据其在常规和压力商业条件下决定承担的、未缓解的流动性风险水平,量化其风险承受度。正如原则14所讨论的,监管者应对风险承受度及其随时间推移产生的变化进行评估。
原则3:高级管理层应建立策略、政策和程序以依据其风险承受能力管理流动性风险,并确保银行维持
马伊俐个人资料充足的流动性。高级管理层应持续的检查银行流动性变化的信息,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董事会4应至少每年审核、批准有关流动性管理的策略、政策和程序,并确保高级管理层能够有效的管理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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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级管理层对建立和实施与本行风险承受度相匹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承担最终责任。该策略应包括流动性管理的具体政策,例如:资产、负债的构成和期限;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和稳定性;不同币种、跨境、跨业务条线和跨法人实
4委员会认识到,对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能,在法律和监管框架方面,不同国家间有很大的不同。在一些国家,董事会拥有主要的(如果不是排他的)职能监管执行主体(高级管理层和一般管理层)以确保后者完成任务。这样,在一些情况下,它就是作为监管会。这意味着董事会没有执行职能。在其它国家,相比较而言董事会有更广泛的竞争力,因为它布置银行管理的总体框架。基于这些原因,本文中使用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不是为了识别法律结构,而是为了标明银行中的两个决策职能。
体流动性管理方法;即日流动性管理的方法;对于流动性和资产变现能力的假设。该策略应考虑正常情况和流动性压力时期的流动性需求,这种压力可能是对于单个机构的,也可能是对于市场范围的,或者是两者的结合。该策略可以包括一系列高水平的定性和定量目标。董事会应批准策略、重要政策
和程序,并至少每年审核一次。董事会应确保高级管理层将该策略转换为清晰的指引和操作标准(例如以政策、控制或程序的形式)。 董事会还应确保高级管理层或专门委员会具备必要的专业水准,同时银行有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有流动性风险来源的程序和体系。
12. 流动性策略应与本行活动的性质、范围和复杂程度相适应。构建流动性策略,银行应考虑其法律结构(如国外分行混合结构与国外营业性子行的对比),关键的业务条线,市场的广度和多样性,产品、经营辖区,以及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要求。第六感是什么
13.高级管理层应决定架构、责任和控制,以对银行经营辖区内所有法律实体、分行和子行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流动性头寸进行检查,并在本行流动性政策中清晰列明这些要素。流动性管理架构(即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集中和分散程度)应考虑有关资金转移的法律、监管及操作限制。法人实体或经营辖区间的资金转移有时会受到一些监管上的限制。对于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集团,集团层面的管理应了解各个实体的不同流动性风险特征,分别包括业务性质方面的和监管环境方面的。不管运用何种架构,高级管理层都应能够持续监测集团和各实体的流动性风险。银行应具备到位的程序,以确保集团高级管理层能积极监控并快速应对集团所有实质性进展,并适当地向董事会报告。
14. 此外,对筹资流动性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之间的紧密关联,以及包括信用、市场、操作和声誉风险在内的其它风险如何影响银行整体的流动性风险策略,高级管理层应有彻底的了解。
15. 管理层应就流动性策略、实施该策略的关键政策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在整个组织内进行交流。所有从事对流动性产生影响的业务单元都应对流动性策略有完全的认识,并在经批准的政策、程序、限制和控制下经营。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责任的个人应与那些监测市场状况及其它能掌握关键信息的个人(比如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