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扣押刘翔北京奥运会
沧州衡泰律师所 张东志
一、何为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道路交通事故可分为单方交通事故和双方、多方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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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要强调的一点是,较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而言,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中对“因果关系”的掌握要更为宽泛。民事赔偿中要求是直接因果关系,而在事故认定中,即使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有时也会承担责任。如酒后驾驶,即使是正常行驶,若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也会认定喝酒一方承担一定的责任。王乙竹
其次,以是否侵犯了对方的路权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来确定责任比例。路权包括通行权和先行权。所谓“通行权”,是就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而言;“先行权”则是就通常所说的“转弯让直行”等因素而言。一般情况下,违反通行权的一方要较违反先行权的一方责任要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超员、超载等也是判定事故责任的衡量因素。但其责任要较违反路权的一方要轻。
第三,综合考虑突发性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即:(1)若双方突发性程度相当,则违反路权者较存在安全隐患一方责任要重;(2)若突发性强,且侵犯了对方的路权,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3)若不具有突发性,违反路权者定同等以下责任。
三、事故认定书的出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发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下称“《事故处理规定》”)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所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三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四、复核
根据《事故处理规定》,一方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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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五、车辆扣押及其解除陈每文
《事故处理规定》第28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注: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接受车主或司机的保证金以作为解除车辆扣押的条件。
六、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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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事故处理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驾车逃逸”要承担主要责任乃至全责,“弃车逃逸”要承担同等责任(或者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