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金武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1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金武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1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2.08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浙江省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武义县 
【处罚对象】刘金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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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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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武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16号
被处罚对象
刘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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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刘金灿未经批准擅自在武义县泉溪镇永武线货郎先生前方人行道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当事人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物品为地锁一个。为此,本局于同日14时44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武综执责改通字〔2022〕第10-001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同日17时00分前限期改正。经复核,当事人已于2022年1月11日15时00分前自行清理了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物品。当事人刘金灿未经批准擅自在武义县泉溪镇永武线货郎先生前方人行道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且经教育后能自行清理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物品,本局在量罚时对上述情形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照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规定,并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刘金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元。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金武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16号)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本局处罚中心(武义县城县前街25号)将缴至武义县非财政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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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浙江省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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