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13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静常虹封志平
【审理法官】马静常虹封志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彦斌;高晓燕;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溺水急救方法【当事人】胡彦斌高晓燕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彦斌高晓燕
【当事人-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胡彦斌
【被告】张敬轩新歌高晓燕;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还珠格格赵薇44路车事件真实【本院观点】高晓燕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清楚,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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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晓燕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清楚,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关于胡彦斌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牙齿种植费超出了高晓燕的诉讼请求范围,经查,高晓燕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的诉讼请求明确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牙齿种植费等各项费用,且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未超出高晓燕起诉的30万元诉请,故胡彦斌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是否合理的问题,高晓燕一审期间提交的户口页上显示其住址为“河北省武安市",还载明“2016年03月10日因购房由邯郸市武安市公安局团城派出所上团城乡西营井村180号迁来",原审法院认定高晓燕系城镇居民并按照城镇标准支持高晓燕的残疾赔偿金以及高晓燕女儿范蓁宜、范沛宜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关于营养费,高晓燕一审时提交的武安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上载明“于2019-5-18至2019-6-11在我院住院,期间加强营养",原审法院据此支持高晓燕住院期间的营养费符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关于交通费,高晓燕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存在连号情形,且根据高晓燕的实际住院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交通费1000元过高,本院认为酌情支持高晓燕交通费500元较为适宜。关于手机和眼
镜的损失,武安市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此事故中造成高晓燕眼镜和手机损坏,但高晓燕在一审中仅提交了眼镜配镜订单和购买手机发票,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高晓燕财产损失2000元证据不足,但鉴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对该部分费用没有提出上诉,故本院对该部分数额不再变动。综上所述,高晓燕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0894.36元、牙齿种植费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3856.6元、残疾赔偿金659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328.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2000元、鉴定费3300元,共计166793.81元。以上损失首先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晓燕122000元,剩余损失44793.81元由胡彦斌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其已垫付的15000元,胡彦斌还应赔偿高晓燕29793.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胡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晓燕各项损失共计29793.81元。 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胡彦斌负担1612元,高晓燕负担12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胡彦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2:39: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8日22时0分许,胡彦斌无驾驶证驾驶冀D×××××号小型面包车在武安市庄路段(鞭炮门市前)时,与前方同向行人高晓燕、范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晓燕、范蓁宜受伤,车辆损坏、高晓燕手机和眼镜损坏。事故发生后,胡彦斌弃车逃逸。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分析认定:胡彦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
后羿出装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作出第13xxx01900002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彦斌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晓燕、范蓁宜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晓燕被送往武安市中医院住院24天,支付医疗费13530.08元,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显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高晓燕左顶部头皮挫裂伤、左顶部头皮血肿、腰1-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上颌骨右侧牙槽前壁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外伤性牙齿缺失、唇裂伤、劲椎4-5、5-6间盘突出、腰4-5腰椎间盘突出、双肺堕积性××、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需加强营养,注意休息,需腰椎固定带固定腰部,避免剧烈和负重活动,口腔情况建议到专科医院继续,不适随诊。后高晓燕在邯郸市口腔医院检查,支付医疗费7364.28元,交通费1000元,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单显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高晓燕上颌骨11、12、13牙体缺失、21侧方移位、牙槽突骨折、唇侧骨壁部分缺损,腭侧牙槽嵴顶见斜行拆裂线,21腭侧牙周膜间隙明显增宽,根尖区唇侧骨壁折裂,22根尖周膜间隙明显增宽。2019年9月23日,高晓燕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十级一处、护理期限60日、牙齿种植费21000元,牙齿更换周期建议八年(牙冠),并支付鉴定费3300元。高晓燕住院期间由高利
杰护理。高付祥。胡彦斌既是冀D×××××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司机又为实际车主,该车在富德财险邯郸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胡彦斌为高晓燕垫付1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安市中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病历、费用清单、邯郸市口腔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票据、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手机发票、配镜单、武安市上团城乡西营井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机动车查询单、保险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胡彦斌负事故全部责任,由此给高晓燕造成的损失,胡彦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胡彦斌的冀D×××××号车辆在富德财险邯郸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富德财险邯郸公司应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高晓燕损失。高晓燕损失包括:医疗费20894.36元、牙齿种植费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24天×50元=1200元)、营养费720元(24天×30元=720元)、护理费3856.6元
【参照伤残鉴定意见书意见护理期限为60日,并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损失,(23461元/年÷365天×60天)=3856.6元】、残疾赔偿金65994元【按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损失,(32997元/年×20年×10%)=659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328.85元【高付祥、刘密娥、范蓁宜、范沛宜系被扶养人,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和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内,(11383元/年×13年÷3×10%×2人)+(11383元/年÷3×10%)+(22127元/年×13年÷2×10%×2人)+(22127元/年×3年÷2×10%)=42328.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本次事故给高晓燕造成伤残,高晓燕遭受一定的精神伤害,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本次事故造成高晓燕手机和眼镜损坏,因高晓燕未对其损失进行鉴定,故原审法院酌定损失2000元)、鉴定费3300元,共计167293.81元。故富德财险邯郸公司应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1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高晓燕医疗费、牙齿种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费用11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高晓燕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110000元;在财产费用2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高晓燕财产损失费2000元,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共应赔偿高晓燕122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和不属交强险赔
百变大咖秀停播偿范围的鉴定费共计45293.81元,应由胡彦斌在本次事故中所负全部责任足额赔偿。因胡彦斌已为高晓燕垫付15000元,故胡彦斌应再赔偿高晓燕各项损失30293.81元。本案中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HSLZ2019SCJZ609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高晓燕牙齿更换周期建议八年(牙冠),但该鉴定意见并未对牙冠费用进一步明确说明,原审法院考虑到该费用实际需要,故原审法院保留高晓燕更换牙冠费用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高晓燕医疗费、牙齿种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122000元;二、胡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晓燕医疗费、牙齿种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共计45293.81元,已付15000元,尚需再付30293.81元;三、驳回高晓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胡彦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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