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管理⼈如何合法合规推介基⾦
私募基⾦管理⼈如何合法合规推介基⾦
寒窑赋原文
--盈科刘永斌律师、陆曼曼
私募基⾦是以⾮公开⽅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设⽴的投资基⾦,私募基⾦区别于公募基⾦的最主要特征在于⾮公开性,⾮公开性最主要表现在:(1)仅向特定对象募集,⽽且对特定对象还设置了准⼊门槛即投资者适当性标准;(2)禁⽌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推介。
为了全⾯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监管”要求,2016年证监会、中基协接连发布了⼀系列部门规章及配套管理办法,特别是2016年7⽉15⽇⽣效实施的《私募投资基⾦募集⾏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以及12⽉16⽇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1⽇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于保证私募基⾦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制度⽀持。
本⽂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合法合规的宣传推介展开讨论,希望在促进私募基⾦管理⼈合规推介上有所助益。
⼀、合规推介⾸先需要完成特定的前置程序
《募集管理办法》规定“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宣传推介私募基⾦。”由此可见,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是宣传推介的前提,只有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之后,才能进⾏私募基⾦的宣传推介。终成眷属 云上薇
结合《募集管理办法》以及实践经验,私募基⾦募集需要遵守以下程序:特定对象确定→产品风险定级→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宣传推介→基⾦风险揭⽰→合格投资者确认→基⾦合同签订→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也就是说在宣传推介之前需要明确三个问题:向谁推介?推介什么?推介的产品是否与推介对象的风险承受能⼒匹配?
(⼀)特定对象确定
向谁推介就是确定宣传推介的对象,私募基⾦不同于公募基⾦,对投资者的准⼊门槛⽐较⾼,只有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前提下,才能从事私募基⾦投资,⽽合格投资者必须具备⼀定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受能⼒。
1、特定对象确定⽅法
特定对象确定⽅法概括为“调查问卷+书⾯承诺”,如果采⽤互联⽹在线⽅式宣传推介的话,就可以概括为“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承诺”。
调查问卷主要是为了了解投资者,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担能⼒,以便更好的确定投资
者的类型是属于激进型、稳健性还是保守型,进⽽以此为依据确定向其宣传推介不同风险等级的基⾦产品。
那么,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哪些信息呢?
《募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式等信息;
香水有保质期吗(⼆)财务状况,其中个⼈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年均收⼊、收⼊中可⽤于⾦融投资的⽐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应该了解的投资者的信息作出更加细化、全⾯、便于操作的规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应该了解的投资者的信息作出更加细化、全⾯、便于操作的规定:
(⼀)⾃然⼈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式,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收⼊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然⼈和交易的实际受益⼈;
(⼋)法律法规、⾃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在对特定投资者完成调查问卷后,还要投资者签订书⾯承诺,以书⾯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普通人千万不要买基金2、特定对象的分类
在最新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明确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收⼊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对其进⾏细化分类和管理。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类型,私募管理⼈的宣传推介的产品风险等级也是不同的。
(⼆)产品风险定级
在确定了推介对象以后,经营机构还应该准确的了解其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基⾦产品划分风险等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建⽴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列明了划分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应审慎评估风险等级的若⼲情形,具体如下:
划分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流动性;
2、到期时限;
3、杠杆情况;
4、结构复杂型;
5、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额;
6、投资⽅向和投资范围;
7、募集⽅式;
8、发⾏⼈等相关主体的信⽤状况;
9、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10、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评估。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1、存在本⾦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服务;
2、产品或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服务;
3、产品或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4、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式,涉及⾯⼴、影响⼒⼤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5、产品或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6、⾃律组织认定的⾼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7、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三)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是指私募基⾦管理⼈在对基⾦产品的不同风险等级以及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的前提
下,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基⾦产品作出判断,⽬的是让投资者不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的私募基⾦产品。
⼀般情况下,私募管理⼈应当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承受能⼒相当的产品,不能主动推介风险等级⾼于其风险承受能⼒的产品,但是,鉴于私募投资活动本⾝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经过筛选的合格投资者其本⾝具有⼀定的风险识别能⼒和承受能⼒,很多投资者为了赚取⾼额的收益,愿意承担超出其承受能⼒的⾼风险的投资产品,像这种情况,也不能强制性要求投资者不能购买超出其承受能⼒的⾼风险产品,所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九条也做出了例外规定,在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够买风险等级⾼于其承受能⼒的产品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进⾏书⾯风险警⽰,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
⼆、宣传推介的内容要合法合规
(⼀)宣传推介内容的载体
私募基⾦宣传推介应当制作宣传推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管理⼈制作并使⽤。如果私募基⾦管理⼈委托了专门的募集的基⾦销售机构,那么募集销售机构可以使⽤推介材料,但是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不得使⽤、更改、变相使⽤私募基⾦推介材料。
(⼆)宣传推介内容要求
宣传推介材料中内容要清晰、醒⽬,私募基⾦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合同主要内容⼀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如有不⼀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的名称和基⾦类型;
2、私募基⾦管理⼈名称、私募基⾦管理⼈登记编码、基⾦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业协会私募基⾦管理⼈以及私募基⾦公⽰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托管情况(如⽆,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投资顾问等;
等),是否聘⽤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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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私募基⾦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的风险揭⽰;
9、私募基⾦募集结算资⾦专⽤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承担的主要费⽤及费率;
12、私募基⾦信息披露的内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传阅;
14、私募基⾦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股东协商⼀致,以书⾯形式订⽴。申请设⽴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申请设⽴及变更登记⼿续;
15、中国基⾦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宣传推介的渠道要合法合规
私募基⾦管理⼈或者委托的募集机构在宣传推介时最不应该触碰底线是不得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募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
(⼀)公开出版资料;
(⼆)⾯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站链接⼴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站、朋友圈等互联⽹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业协会⾃律规则禁⽌的其他⾏为。
由此可见,对于宣传推介渠道
四、宣传推介禁⽌性⾏为
《募集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对募集机构及其从业⼈员不得从事哪些宣传推介⾏为作出明确规定:
定:
《募集管理办法》⼆⼗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员推介私募基⾦时,禁⽌有以下⾏为: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三)以任何⽅式承诺投资者资⾦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或者⽚⾯推介基⾦,违规使⽤“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收益”、“⽆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进⾏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节选少于6个⽉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字;
(⼋)采⽤不具有可⽐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法进⾏业绩⽐较,任意使⽤“业绩最佳”、“规模最⼤”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
(⼗)允许⾮本机构雇佣的⼈员进⾏私募基⾦推介;
(⼗⼀)推介⾮本机构设⽴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
(⼗⼆)法律、⾏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业协会禁⽌的其他⾏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条禁⽌经营机构进⾏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向不符合准⼊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于其风险承受能⼒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非诚勿扰 张定国(五)向风险承受能⼒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于其风险承受能⼒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为。
五、宣传推介主体承担的主要义务
私募基⾦宣传推介主体包含两类,⼀个是私募基⾦管理⼈,另⼀类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宣传推介主体在宣传推介私募基⾦时,应完全、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才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避免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政责任。宣传推介主体主要承担以下⼏类义务:
(⼀)说明告知义务
说明告知义务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由宣传推介主体承担的最主要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