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权利义务篇
第一节 执业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权利的概念
十二月朋友圈文案律师的权利, 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律师的权利, 可以从以 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 从律师权利的本质来看, 它应该是一种职务性权利, 是律师以其社会法律工作者 的职务身份, 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律师如果不从事法律规定的业务活 动,则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其次, 从律师权利的范围来看, 它可以分为法定权利与继受权利两类。 法定权利是律师 从事业务活动所固有的权利, 由法律直接赋予; 继受权利是律师在业务活动中由当事人授予 的权利。由于继受权利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授予,具有不确定性,因此, 本章所讲 的律师权利是指律师的法定权利,而不涉及其继受权利。
再次,从律师权利的内涵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律师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
二是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三是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赋予律师的权利,都是上述内涵的具体化。
二、律师权利的内容: 根据律师法与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律师在执业中具有以 下权利:
1、阅卷权
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 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及的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有权查 辩护权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据此, 律师执行职务活动, 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律师享有阅卷权, 是顺 利开展刑事辩护、代理与民事、 行政诉讼代理活动的必要手段,通过查阅案卷,达到掌握
事 实与证据、熟悉与了解案情的目的。
查阅案卷时, 律师应对案卷中的各种材料进行认真阅读, 包括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 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各 种证据, 应注意研究各种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所控事实是否存在、 案件性质与危害结果是否 严重。
律师在查阅案卷时, 普通首先查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证据: 刑事辩护中, 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首先要查阅起诉书, 了解起诉书的内容; 民事原告的代理律师则可 以通过阅卷了解被告答辩状的要点及主要依据。 对于发现的疑点、 矛盾与重点问题, 律师可 以摘录,摘录的材料应存人律师事务所档案。摘要笔录要注意客观、全面, 对被告人或者当事 人有利与不利的两方面情况都应摘录,防止主观片面;要注意摘录原话,防止断章取义;摘 录要注明出处、页码、时间等。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与通信权
律师法第 33 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与委 托
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
人。
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与通信。但 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殊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022 年两法修改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律师的会见权作出规定,并实现两大突破: 一是会见无需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只需只需持有三证, 没有会见次数的限制; 二是会见不被 监听;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其通信,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匡助, 搞好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以及与其通信, 可以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线索与证据,做好刑事辩护 工作。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遵守看管场所的有关规定,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 大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会见时,律师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任何违反法 律与政策的约定或者承诺, 不能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指供或者诱供。 会见时若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重大案件的侦破线索-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现出极其反常爱国格言和古诗词 情绪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司法机关; 会见时, 涉及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保守秘 密。 (保密义务例外的情况:刑诉法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 他人,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 应 1光年等于多少年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会见结束后,要按看管场所规定的手续,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 看管人员收监。
3、调查取证权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采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 35 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集、 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 凭律师执业证书与律师事务所证明, 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 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 41 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与个人允许,可以向他们采集 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采集、 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 证人允许,可以向他们采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前提。两法虽都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 规定有冲突: 刑诉法规定需要取得相关人员的允许为前提, 故形同虚设;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 业证与律所证明即可直接行使调查取证权利。
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与所获得证据的可靠性,律师进行调查应有两名 以上; 制作书面问询笔录, 当事人签字盖章; 提取物证或者书证的可以在律师开列清单上签名 盖章。
4、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权
律师法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 委托事项违法,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律 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这一规定确认了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权。
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等于必须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行使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权时要分清 情况,区别对待,不应轻率从事。普通说来,以下情况律师应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委托人 既不如实陈述案情, 又坚持要律师违背事实为其开脱罪责, 或者要律师代其向法庭回答问题
的(2)委托人严重侮辱律师人格的; (3)委托事项违法的; (4)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
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因为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有委托 合同关系。 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须经人民法院允许。司法实践中, 以下 两种情况律师不能拒绝辩护:
第一,起诉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性质、罪名正确,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罪行严重而又不如实陈述案情, 从法律上看不存在可以从轻、 减轻、 免除刑罚的情节与理 由。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要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又没有附加无理 要求的; 律师不应拒绝辩护; 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 虽然不能从实体上提出有利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辩护理由, 但仍可以从程序的角度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匡助, 保证其在 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人道的对待,从而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早 日回归社会。
第二, 起诉的事实不真实或者有误, 被告人却承认起诉不真实或者有误的事实, 愿意承担刑 事责任,而不如实陈述案情的。 例如,有的被告人把别人的罪行说成是自己的罪行,替别人 承担刑事责任, 或者其所犯的是轻罪, 但顺着错误的指控承认自己"罪行严重"在这
种情况下, 律师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而拒绝辩护。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罪行问题上,有人主张律师应予揭露,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 它有悖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目的与国家设立辩护人的宗旨。 刑事诉讼 法第 35 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 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与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律师作为辩护人所行使的辩护权, 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与扩展; 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目的, 是通过律师参预诉讼使自己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 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的要求, 是有利于自己, 而不会不利于自己。 因此, 如果允许辩护律师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那末,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结果, 不是得到匡助与利益, 而是受到控诉, 恶化了自己在诉讼中的境 况。显然,这超越了律师权限,背离了辩护原则。其次,从宏观上看,它会导致律师失去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给整个刑事辩护制度带来被动。诚然,律师在某+具体案件中揭黄瀞怡 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助于在一时一事上打击犯罪,维护国
家利益。但是,律师揭 露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行为一旦让其他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众知道, 就会在众或者 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失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应当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 律师的信任与否及信任程度如何, 是律师辩护能否顺利进行并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如果律 师失去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他就可能被拒绝参加辩护; 即使勉强参加, 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也会对律师严加谨防,守口如瓶,或者以沉默相对抗。这样;辩护律师了解案情与 获取材料、 信息的来源便会中断,辩护工作就难以开展甚至陷入困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众对律师抱怀疑或者不信任态度, 律师辩护的社会效果就无从谈起。 可见, 律师辩护是长 林韦君张雁名远之计,它需要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充分信任与通力合作。惟独这样,才干对控诉形 成强有力的制约, 促使案件公正处理, 从而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 而律师在具体案件中揭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能维护的利益,是个别的、暂时的。因此,两者比较,其利弊与得失 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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