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9、制定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 中药名称大全: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就业前景17、处理 :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18、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9、权利规则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0、义务规则象棋教程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1、复合规则 :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22、强行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3、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确定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25、委任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26、准用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27、调整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28、构成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29、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0、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31、具体原则 :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32、公理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33、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34、实体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
35、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6、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7、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张庭图片39、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0、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1、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43、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44、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45、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46、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47、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48、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
49、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50、公法 :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51、私法 :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辩护权
52、衡平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53、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54、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55、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56、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57、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58、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9、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60、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61最好的保湿面膜、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6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
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64、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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