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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鹏绩中银律师事务所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辩护权,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利益冲突,1998年最⾼⼈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1998年解释》)第三⼗五条明确规定:“⼀名被告⼈委托辩护⼈不得超过两⼈。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名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辩护。”
在同⼀诉讼程序中⼤家都能很好地理解并遵守⼀名辩护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辩护的规定。但是:
(⼀)如果在⼀名辩护律师在⼀审中为甲辩护,⽽到了⼆审⼜受同案被告⼈⼄的委托为⼄辩护是否违法上述规定?
在刘洪⾼、刘开贵贩卖、运输案(详见刑事审判参考第956号,法律出版社),最⾼院进⾏死刑复核时认为,⼆审期间上诉⼈刘开贵的辩护律师周某在⼀审期间担任过原审被告⼈刘开龙的辩护⼈,不符合《1998年解释》第三⼗五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因此发回某省⾼院重新审判。最⾼院认为,在同⼀案件的不同审级中,如果⼀名辩护⼈在⼀审为⼀名被告⼈辩护,在⼆审中⼜为其他同案犯被
告⼈辩护极有可能形成利益冲突,不利于维护同案被告⼈的合法利益。因此,⼀名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辩护的规定应贯穿整个刑诉程序,辩护⼈在共同犯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只能代理⼀个被告⼈。
(⼆)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个常见问题:虽然不属于共同犯罪,但彼此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或分案处理,如⾏贿、受贿案件,同⼀辩护⼈能否在不同审级中分别担任不同被告⼈的辩护律师?
2012年刑诉法修正后,《解释》第三⼗⼋条规定:“⼀名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辩护。”该规定将限制范围扩⼤到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
因此,在对向犯、部分上下游的犯罪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窝藏、包庇等犯罪,虽然与上游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定的关联性,也应适⽤上述规定,确保各个被告⼈的诉讼权利不因彼此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遭到损害。皓镧原型
(三)在律所的层⾯,同⼀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接受两名或以上同案犯被告⼈的委托,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古天乐的老婆
梅花 诗根据2017年8⽉27⽇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同⼀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两名或以上同案犯被告⼈的委托,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但须告知委托⼈并经其同意。
注:本⽂仅代表作者本⼈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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