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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辩护权1月13日,在中国法学会第六届刑辩论坛暨衢的拼音2013年刑辩高峰会上,前全国人大刑法室主任,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黄太云,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等领导和专家对律师林志颖的儿子叫什么名辩护中的“新三难”问题高度关注,而据悉,北京市政法委和司法局已就此问题展开调研。
相信不久律师“新三难”会和老“三难”一样,引起广泛的关注。
程序公正能够给诉讼参与人以法治的感受,审判的公开和公正尤其是程序上的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信力至关重要。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追究,辩护权是其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尤其是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权被剥夺和限制,则即使判决的实体是公正的,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会认为判决不公。
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国而言,辩护制度是否完善,不仅是衡量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标尺,而且代表了该国的法治水平。我国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直存在“三难”问题,而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会缓解上述“三难”。但随之而来的“新三难”的解决势在必行。
车管所星期六星期天上班吗笔者去年办理的两起案件的实例:
某基层法院在审理一指定管辖的国土局部门负责人等两位被告人的受贿案件中,当地三名律师庭审时,几乎不能发言,每个人每次发言都被主审法官打断和制止,除本人来自外地并对法官的无理制止表示抗议的情况下,方可发表些辩护意见,整个庭审几乎不给当地的三位律师发言。
某中级法院审理一合同罪和罪案件,案情十分复杂,被告人涉及几十起不同被害人和不同手段的事实,被告人不认罪。该案原定8:30在县法院开庭,中院的法官因故迟到导致10:00才开庭。因法官下午要赶去另外一个县,法庭辩论居然25分钟结束。法庭甚至连辩护人第一轮辩护意见都多次打断和制止,整个庭审只用了两个多小时,被告人最终被该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题案人办理的重大案件中的新“三难”情况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2013年6月份前后,题案人将进行调研,把律师辩护遭遇新“三难”的具体情况另以书面形式呈送有关机关。
“新三难”问题在安徽省高院基本不存在;在中级法院不同形式的存在;在基层法院则普遍存在。有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普通的刑事案件时,任意打断、控制、限制律师发言,甚至要求律师不要口头发言,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此种情况无论原因如何,被告人及其亲属都会感觉到审判不公,辩护律师甚至丧失了起码的职业尊严。究其原因可能是:
一、法官已经庭前阅卷,认为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成竹在胸,勿需在法庭上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而法官对于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公诉人不便于制止,因此,只有限制律师的发言以节省时间。
二、法官审理案件受到法警、法庭管理和看守所管理的制约,拖延时间会给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和拖累,因此,法官急于结束庭审。
三、有些律师执业素质不高,在法庭辩护过程中无论是发问还是质证、辩论没有说到“点子”上。
上述情况即使都客观存在,除非法庭上律师的发问、质证、辩论与案件无关或过多重复,律师的发问有指供、诱供的违规情况,法庭都不应当随意制止和限制。否则,形式上的控辩失衡会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审判的公信力,甚至会让律师丧失基本的职业尊严。
为此,建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贯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契机,敦促各级法院解决律师法庭辩护“新三难”,提升审判工作的公信力,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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