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始源不喜欢刘雯拘留案例分析
郭书瑶个人资料【篇一:拘留案例分析】
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 2010-6-30 浏览次数:284 案例5回避的申请和决定 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该村仅有一条 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 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
李某闻讯便刘某论理。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 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你上来,我砍死你。”当李 某走进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
伤好后经法医鉴定:胁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 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经审查, 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 人员。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问题] 本案被害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合法?审判员张某的 回避应由谁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 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分为自行 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回避主体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不参加办理 该案的活动;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 这些人员回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 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崔嵩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 避。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 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由于张某是审判人员,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法庭应决定延期审 理,并由该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不再担任合议庭人员。
[考点集成] 关于回避,应当掌握:(一)回避适用人员及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
一家人温馨的句子简短定代理人也 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 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二)《刑事诉讼法》第29 条规定,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三)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 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 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四)《刑事诉讼法》第82 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 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5 条规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三)由 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案例6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指定辩护 被告人郑某,男,30 岁,农民。被告人郑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并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郑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在当地民愤极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为了
扩 大办案效果,决定在发案地进行大型的公开审判。被告人郑某认为自己的罪行十分严重,而 且证据确凿,辩护也不能免于一死,因而未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这种大型的公开审判,都应当有辩护人,否则诉讼程序就不健全,会影响公开审判的效果。
然而尽管审判人员再三地向被告人郑某解释说明我国的辩护制度,郑某却仍坚持不委托辩护 人,也不同意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该中级人民法院执意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在开庭审 理时,被告人郑某又当庭提出不要辩护人为他辩护,但是审判长却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当庭裁定驳回被告人的这一请求,决定辩护人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问题] (1)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郑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审判长以裁定驳回郑某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1)本案中,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郑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 法》以及最高法院《解释》都规定了对可能判处死刑的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辩护权
但是辩护权是权利,而非义务。被告人不愿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就不应强制为 其指定辩护人。如果人民法院无视被告人的要求强行指定辩护人,就是对被告人郑某辩
护权 的干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本案审判长 以裁定驳回被告人郑某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 指定辩护,都应以被告人自愿为原则,被告人可以拒绝指定辩护。
[考点集成] 关于指定辩护,应当掌握:(一)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二)《刑事 诉讼法》第34 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 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刑事诉讼法》第39 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 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四)根据《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6 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7 条规
邵思涵定,被告 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 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 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 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 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第38 条规定,被告人 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 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 行指定辩护人。
案例7 拘留和逮捕的实施 某市和平区北京路派出所,2001 日晚接到被害人报案,称其在北京路上遭遇歹徒实施。公安干警紧急出动,根据被害人指认,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当夜,派出 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48 小时后,侦查人员对刘某进行了讯问。2 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7 日之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 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将刘某继续关押。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中的有哪些错误之处? [正确答案] (1)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错误,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2)48 小时后进行讯问错误,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 小时内进行讯问。
(3)直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错误,应当先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 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错误,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必须将 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考点集成] 关于拘留,应当掌握:(一)拘留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1 条列举了公安机关 可以先行拘留的7 种情形,第132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权决定拘留的情 形。(二)拘留的程序和期限。(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关于逮捕,应当掌握:(一)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1 条规定逮捕必须具 备三个条件。(二)逮捕的权限。《刑事诉讼法》第59 条对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严
格的规定。(三)逮捕的程序。
案例8 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被告人刘某,男,52 岁,某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城建指挥部总指挥。他上任后利 用职权大肆索取工程介绍费。某县施工队为了早日领到工程,一次给了刘某10000 元的工程 介绍费。刘某还将深圳某工程队送的15000 元介绍费装入腰包。在刘某任职的两年多时间里, 他先后收受十多个建筑施工队的现金及彩电、冰箱、摩托车等物,总价值达10 余万元。县 检察院依法将刘某受贿案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受贿案。
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起诉阶段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逃避监视居住,跑到本案行贿人家中活动,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鉴 于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刘某的串供活动,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决定对刘某直 接作出逮捕决定。
[问题] 在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第五十七条的 各项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即应依法予以逮捕,并且,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案中,市人民 检察院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在监视居住期间,刘某违反规定,到案件 行贿人家中活动,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其行为已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具 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作出逮捕决定是于法有据的。并且新的强 制措施一经作出,原来适用的强制措施就自行失去作用,不会造成对被告人适用两个强制措 施的情况。因此,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某的表现,市中级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考点集成] 关于监视居住,应当掌握:(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二)《刑事诉讼法》第57 条规 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 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会见 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 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三)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
第59 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四)《刑事诉讼法》 第60 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下面是赠送的范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2013 党风建设心得体会范文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 对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 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 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 好工作的信心。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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