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作者:***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6年第10期
关于立夏的古诗30首 【摘 要】 本文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有待完善的部分:应规定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应赋予被告人享有相对沉默权;应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应规定专门机关调查取证时辩护律师在场权。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
一、人权的历史发展及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必然产物。人权包括人的生存权、政治权、经济和文化发展权等几个基本的方面。最早提出人权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思想家但丁。他提出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得做出违反人权的行为。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对人权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强调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
都有追求自身自由和幸福的权利。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始崛起,对抗霸权主义和强权的热情和呼声愈发高涨,这一时期集体人权、发展权等新的人权概念得到了发展和推广,并获得了联合国的认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的内容就是在这些概念上建立起来的。但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权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和审判的职能分别是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执行的,辩护的职能则由被告人和辩护人执行。与属于国家部门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能力显然处于劣势。要打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强辩护人的辩护能力,这也正是刑事诉讼中遵循的一个原则,越弱势的一方得到越多的保护,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以及公民的人权。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具体体现
1、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
我国于1997年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人身安全保障。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每个公民都具有林志颖妻子
人身自由权,没有法律的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对公民进行随意的逮捕和拘禁。但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前,我国的公安机关却有权对身份不明或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扣押,这就是收容审查权。收容审查不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因而不受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制约,容易出现随意逮捕和拘留的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侵犯,曾经引起了公众强烈的不满,也影响到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公民心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了给公民提供更好的人身权利上的保障,使每一个公民更好的享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取缔了收容审查制度。与此同时,为了加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我国将原本属于收容审查范围的对象,即身份不明或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纳入了刑事拘留的范畴,并将对这一部分人员的拘留时间延长到了一个月,这样就能有效的改善原先收容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避免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随意性,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了更好法律保障。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拘留的时间范围为三至七天,侦查部门必须在这个期限内确定犯罪事实,否则一旦超过拘留期限就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查清犯罪事实,这就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在有效期限内确定犯罪事实改为了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这样更加符合实际办案过程中的进度和情况,因为要逮捕犯
heyunshi罪嫌疑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与此同时,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据也要有真实性的保障,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一种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适用于监视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这两类嫌疑人对象,由于对监视的对象、时限、条件等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嫌疑人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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