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
(一)诉讼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
怎么测试电脑摄像头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的活动过程。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1、人民法院
(1)性质和职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
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第二、强制措施权:
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
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少女时代允儿骂韩庚
2、人民检察院
1)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
2)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包括:
第一、自行侦查权:对三类案件行使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第二、提起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权: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辩护权
(2)审判监督权。
(3)执行监督权。
3、公安机关
1)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但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履行刑事侦查职能,因而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所以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
2)职权
第一、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预审。
第二、实施侦查行为。
第三、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有申请批捕权和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撤销案件的权利。
第五、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起诉的案件,有权移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第六、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有权提请复议(做出检察院)和复核(向上一级检察院)。
第七、有权对某些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负责执行。
(二)诉讼参与人
Ⅰ、当事人
1、被害人
(1)概念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当事人。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地位: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一种不完全的当事人,他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依附于公诉机关,无权决定是否起诉,无权决定是否上诉,所以从本质上讲不是完全的当事人。
(3)权利
第一、请求立案权。
第二、委托代理人权。
第三、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四、自诉权。
第五、申请回避权。
第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
第七、出席法庭权。
word空白页删不掉第八、申请抗诉权。
(4)义务
第一、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情。
第二、接受司法机关的人身检查。
第三、接受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到达。
第四、遵守法庭秩序。
2、自诉人
(1)概念
自诉人是指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范围: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地位:行使控诉职能,具有独立、完整的诉讼地位。
(3)自诉案件的范围:
①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处于被追诉的诉讼地位,是被刑事追诉的当事人,享有以辩护权为中心的一系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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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1)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人。
(2)范围
A、被害人(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B、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C、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1)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陈志朋发文回应(2)范围
A、刑事被告人(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
B、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C、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D、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E、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F、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个人和单位。
Ⅱ、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是指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只能是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在行使代理权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的约束。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比如服刑等。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被人民法院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人。(四)证人
证人是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的人。
(五)鉴定人
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某个专门性问题做出书面的鉴定结论的诉讼参与人。
(六)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盲人、聋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当事人
四、 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指导、制约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遵循的刑事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普通法与根本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方法与任务的关系。
四、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个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共同构成了程序法的基本体系。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有指导意义或对刑事诉讼的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共同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职权原则)
(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三条第一款。
(二)该原则的主要内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必须由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行使。
2、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必须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
3、公、检、法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4、所谓“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的情况,是指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三、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
(二)基本内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步骤、方法进行,不得违反。
2、除刑事诉讼法以外,其他法律中关于刑事诉讼内容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也应当遵守。
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司法独立原则)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
(二)主要内容:
1、人民法院系统和人民检察院系统作为一个行使司法权的整体系统,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主要指审判独立。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负责行使,而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独立行使。
(三)在实行该原则时,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
1、处理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2、处理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和人大监督的关系。五、依靠众的原则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二)依靠众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1、在收集证据阶段,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公民有客观、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还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如何查中考成绩2、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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