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罪犯人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制约的特殊人权。
而罪犯的人权会在一些方面受到限制,这也是罪犯和普通公民的区别,罪犯人权保障是指国家或其他主体通过立法、司法等活动,依法保证罪犯未被依法剥夺与限制的人权不受侵犯或得以实现的制度和措施。
我国的人权问题一直被密切关注,而罪犯的人权是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好罪犯的人权对维护我国在世界的形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要重视对罪犯的人权保障,从各个方面加强关注:
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辩护权”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为了防止监狱人民警察侵犯罪犯权利现象的发生,《监狱法》第14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㈠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㈡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㈢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㈣侮辱罪犯的人格:㈤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㈥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㈦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㈧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㈨其他违法行为。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梅花的古诗这些制度从各个方面保证了罪犯的权利 ,使罪犯的人权保障有了法律的依据。
(二) 建设方面。我国在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方面总体是进步了。注重了罪犯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罪犯伙食经费;改善了罪犯医疗条件,加大了对教育设施的投入,监狱内的“特殊学校”每年都开办大批的教育、培训班,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
(四) 香奈儿女士手表对外方面。 监狱已经成为国家和全社会的监狱,监狱的各项工作阳光化透明化,让罪犯与亲人定期会见,加强了罪犯与亲人的感情沟通;对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予以及时转递,并且大多监狱均设立了监狱长信箱,制定了监狱长、检察官接待日,及时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做好工作安排;重视保护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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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入监以后自由等权利就会根据所判的刑期相应的被剥夺,除法律所剥夺的权利,罪犯应当得尊重和保护的人权都是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证的。主要包括:生命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治权和民事权、通信和会见权、劳休权、受教育权申诉、控告、检举、辩护权,以及法律 规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监狱对罪犯的人权保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然而这几年来连续发生躲猫猫事件,凉水门事件等,
罪犯的生命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证,牢头狱霸在狱内独霸一方,形成以他们为首的小组织,这些都是其他罪犯生命和健康的重大威胁,而这种现象还在很多监狱存在。
2. 政治权利。虽然法律法规规定要保障罪犯的政治权利,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监狱的罪犯在这方面的权利并没有被广泛的关注。
3. 生育权。监狱虽然给予罪犯一定的物质保障,但罪犯除了一定的物质需要外,还需要精神需要和生理的需要,监狱曾经给夫妻提供亲情室,但这种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被撤销,因此罪犯生育的权利就更没有办法保障,而罪犯在服刑期间并不需要剥夺生育的权利,在青壮年罪犯中,有一部分是有妻无子,而良好的家庭结构更利于罪犯的改造,孩子在家庭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而监狱这种做法不能保证罪犯的生育权。
罪犯人权需要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我们要扬长避短,在对罪犯实行刑罚处罚的同时,加强对罪犯的人权的保障,在适当的物质保障的同时,加强对罪犯其他方面的关注,逐步完善逐步加强,相信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我国的罪犯人权保障必将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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