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据证明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
    什么是证据?证据是用来证明的根据。问题是未知的事实,根据是已知的事实。未知事实是证明对象,已知事实就是证据。    辩护权
诉讼证据是事实内容与法律形式相统一,即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及其相关内容,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筛选、符合法定形式而应被法院采用的事实。
证据有以下含义:
    从证据内容看,它含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从证据的形式看,表现为法律确认的八种形式;
从证明关系上看,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
第二节  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
证据种类是由刑诉法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中作为起诉依据和定案根据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即要符合证据的种类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  证
一、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一)物证的概念——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
物证乃诉讼常见之证据。《周礼》记载,周朝设“司厉”官职,专门执掌"盗贼之任器货贿"
(二)物证的特点
  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即物证以实体物的存在证明案件事实。
    (迹证重于人证
  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哑巴证据)
  3、从证据理论对证据的分类来看,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二、  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一)物证的分类——物品和痕迹
  1、实体证据(包括有形物、无形物)
手之所触,目之所见,皆有形物。声音、光线、气味、磁场、电等为无形物。
  2、痕迹证据
  3、微量证据肉眼看不到、需要借助仪器才能发现的体积微小的物证
  4、嗅觉证据
(二)物证的表现形式
  1、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
  2、实施犯罪的工具。
  3、犯罪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物品。 ( 任何接触都可以留下痕迹。)
  4、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5、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6、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
  7、能够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
  8、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三、 物证的意义
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
2、物证是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客观依据。
3、物证是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有力武器。
书  证
一、书证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书证的概念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一般表现为书写物,但不限于书写于纸上。
  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载有文字、符号、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具有表情达意功能痕迹的实物材料:出生证、户口本、学生卡、车船票、机票、墓碑等
二、书证的特征
(一)书证的特征
  1、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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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书证具有稳定性。
  3、书证具有物质性。
  4、书证具有思想性。
(二)书证与物证的结合。
    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案情:
在唐朝垂拱年间,虚构事实、陷害他人之事很多。湖州佐使江深将刺史裴光信上的字割下来,重现组合成文,变成了写给徐敬业的谋反信。武则天派御史调查此案。裴光诚恳道:“字是我所写,但内容不是我写。”前后派了三个御史,皆不能断。张楚金接手此案后,忧愁苦闷,仰卧窗边,阳光直射,他拿书信对太阳观察,发现信为修补而出。召集州县官吏,取来一盆水,命令江深将信投入水中,字一个个解散、剥离,江深立即认罪。
评析:
      此案中确认裴光有犯罪嫌疑,根据有二:
  1.信上字迹为裴光笔迹,依据的是书信字体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物证作用;
  2.信的内容是与徐敬业联络谋反,这是根据书信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书证作用。
    最终,张楚金用水泡法揭露江深变造书信诬告他人,依据的是粘贴的信遇水解散的物理属性,运用的是物证作用。
这封信就属于书证物证同体物,由不同机制发挥不同证明作用。
例题
1、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答案:C
解析:根据有关的法学理论,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从本质上看,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而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本题题干中的信件是以其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起证明作用的,因而是书证;字条则是通过其外部特征起作用的,因而是物证。所以选C.
2、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
答案:CD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B属物证(因为这封信起到证据作用的是笔迹,而非内容)。A属鉴定意见。
证 人 证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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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的概念、条件与特点
(一)证人的概念
      证人是指对某一事实的全部和部分事实有所感知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该事实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二)证人的条件(证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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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条件(同时具备)
(1)了解案情(感知案件事实)
(2)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
(3)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辨别是非是指对事实存在与否、状态如何能够正确认识和辨别。
正确表达是指能够对自己所认识和辨别的事实存在与否、状态如何进行正确的表述。可口
头、书面或其他方式。
2、消极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1.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
2.特点
1、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情况有关内容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2、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记忆的情况向有关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因而应当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而不能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也不能对案件事实发表看法和意见。
3、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因而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
二、证人的权利保障
1.保密
包括为证人真实身份保密和为证人隐私保密。
2.安全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翁帆个人资料(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增加)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增加)
延伸:韦蒲尔定律
心理学家韦蒲尔指出:无错误的陈述乃属例外。
影响证人作证的因素有:
感知能力
动机
幻想:陈述=记忆事实-遗忘事实+幻想事实
情感
记忆
健康
询问方式:暗设前提与诱导问话
被 害 人 陈 述
一、概念
    是指刑事被害人就自己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不仅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陈述,也包括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陈述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的陈述。
二、特点
1、被害人陈述在证明功能上具有直接、具体、真切的特点。       
2、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或缩小,虚假可能性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和辩解的概念和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包括攀供。
鲁迅珍惜时间的名言攀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A、检举揭发同案犯在本案中的共同犯罪行为——口供
B、检举揭发同案犯或他人在其他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