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论
1.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
4. 控审分离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
5.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我国宪法。任务: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沙滩风光
孟非老婆照片7.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察部门。
8.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9.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包括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0.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御性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4)有权拒绝回答侦察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6)获得法院通知时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8)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9)有权向法庭作出最后陈述。(10)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救济性权利;(1)有权申请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有权申
诉和控告。(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启动。(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法律义务:(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察行为(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庭并接受法庭审判(5)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12.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共有的诉讼权利;(1)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庭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
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5)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6)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等。特有诉讼权利:(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此,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3)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等等。
13.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1)国家追诉原则(2)控审分离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公正审判原则(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依靠众(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9)审判公开(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乃万多大
14. 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
15.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有以下两点基本要求:(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1)《刑事诉讼法》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称谓(2)明确提出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3)确定了疑罪从无原则(4)检
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其法律效果属于无罪的处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与联合国人权公约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相比较,仍存在差异。
16.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17.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意义:(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实现实体公正。(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平对待,实现程序公正(3)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回避人员的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司法警察和记录人。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厉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的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18.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19. 诉讼辩护人的责任:(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诉讼地位: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职务保障权(2)会见通信权(3)阅卷权(4)获取证据权(5)依法提供辩护的权利(6)其他权利。辩护人的诉讼义务:(1)认真履行职务义务(2)依法辩护义务(3)部分证据展示义务(4)保守秘密义务(5)遵守诉讼纪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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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氏兄弟20. 证据的概念: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种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属性:大陆法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英美法系(关联性和可采性)我国(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意义:(1)证据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2)证据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3)证据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4)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与教育的有效工具。
21. 证明的概念:证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证明对象: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主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范围:证明对象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以及涉及程序公正的事实情况。包括两大类;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证明职责:证明指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