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86.06.26
【文 号】[86]司发公字第196号
【施行日期】1986.06.26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
  (1986年6月26日(86)司发公字第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并转发各地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监管所、各级司法局(科)、各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作出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对保障律师顺利执行任务,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使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律师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的书面证据、辩护词、代理词,人民法院必须入卷;意见
书和其它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应附卷。
杭州买房摇号  二、 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查证核实或者送交侦查机关查证核实,以在定案时查考。
  三、 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律师应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到庭依法履行职务,不允许借故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
  四、 律师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应严格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秩序,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法庭上的审判人员应尊重和保障律师出庭时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不准随意责令律师退庭。
  五、 凡有律师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该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上列名。
  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律师应同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员密切配合。在庭审过程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律师,经审判长的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时提问和回答问题,向法庭陈述被代理人的意见,以充分维护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
  为便于读者了解该文件的精神,特将两院两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作为本文附件,一并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
  ((81)法研字第6号 (81)高检发(刑)14号) ((81)公发(研)41号 (81)司发公字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并转发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监管场所、各级司法局(科)、各地法律顾问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 为保证律师能够顺利执行职务, 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工作,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就律师(包括兼职律师、实习律师。下同)参加诉讼的几
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查阅案卷
  1、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材料,不应查阅。
  2、 律师阅卷,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处所。辩护权
  3、 律师阅卷可以摘录。摘录的材料存入法律顾问处的档卷。
  4、 律师对于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副高级职称
  二、 关于会见在押被告人
美剧  1、 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可以凭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以及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在看守所或其它监管场所(以下合称看管场所)会见被告人。每次会见,律师去一人或二人,由法律顾问处决定。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许可,并持有法院专用介绍信,才能
会见在押被告人。
  2、 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方便,指定适当的会见房间。对于必须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要注意方式,尽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谈话的顾虑;会见后也不要追问被告人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谈话的内容,以免影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3、 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要提高警惕,严防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会见结束,要按看管场所规定的手续,将被告人交看管人员收监;对于看管中需要了解和注意的问题,应及时告诉看管场所。
  三、 关于诉讼文书副本
  1、 凡属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附起诉书副本一份,交由法院转发辩护律师。有律师辩护的第一审案件,检察院如提起抗诉,也应附抗诉书副本交由法院转发辩护律师。
  2、 凡有律师参加诉讼的刑、民案件,无论一审、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发给承办律师副本。
  3、 律师的辩护词在具备打印条件的情况下,应送交法院和检察院各一份存档。
  四、 关于其它有关事项
  1、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也可自行委托经法律顾问处主任同意的律师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要求由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应由法院审查,决定可否。
  2、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对于开庭日期的确定, 应当留有律师准备出庭所需的时间。律师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的时间内予以考虑。
  3、 案件开庭审理后,如果改期继续审理,在再次开庭前,法院也应适时通知承办律师。
  4、 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律顾问处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派辩护律师到看管场所会见被告询问对判决、裁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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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院审理有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刑、 民案件, 在庭审中不应讯问律师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法庭应有律师的座位。
  六、 律师参加诉讼(包括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可以持法律顾问处介绍信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本案案情,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以上通知,望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一个人失眠歌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