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成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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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1)鲁71行终53号 
帽子戏法什么意思【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 
【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 
【文书类型】判决书 
走的结构
【当事人】张继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 
峯岸 南【当事人】张继成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张继成 
【当事人-公司】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毕建国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苗强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冯艳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张兵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尚永文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李婕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毕建国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苗强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冯艳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张兵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尚永文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李婕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毕建国苗强冯艳张兵尚永文李婕  头像换不了是什么原因
【代理律所】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山东勤力律师
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张继成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本案中,张继成虽然在位里村拥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证载的房屋已经垮塌灭失。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行政征收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张继成明确要求按照宅基地上有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不同意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其他安置方式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张继成虽然在位里村拥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证载的房屋已经垮塌灭失。后其兄弟张继增、张继禄在该处地基上重新翻建了部分房屋。在位里村征收拆迁过程中,张继增、杜连红(张继禄之妻)在房屋测绘确认时将该部分房屋分别确认为自己所有,并先后与政府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了安置补偿。故针对张继成所主张的其宅基地上的部分翻建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已经通过上述两个补偿安置协议予以确定。现张继成提起本案诉讼,实质上是对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与张继增、杜连红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非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张继成如对该处房屋的补偿安置不服,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对上述两协议进行救济、解决。在上述两协议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张继成再以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张继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继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11:26  李玟发文疑似否认离婚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继成系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位里庄集体组织成员,在该村有宅基地和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槐荫国用(xxx)字第xxx号,证载地址为槐荫区段店镇位里村83号,落款日期为1992年12月20日。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济房(槐)字第××号,证载地址为槐荫区段店镇位里58号,落款日期为1992年4月7日。2004年,张继成房屋垮塌灭失。后其兄弟张继增、张继禄在该宅基地重新翻建了房屋。张继成因系双臂缺失的××人,无劳动能力,于2016年到济南市社会福利院生活。2017年,涉案土地划入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片区集体土地拆迁项目。2017年12月7日,槐荫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建设指挥部作出《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片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容为“···十三、其他(一)在本村无住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暂不签订安置协议,···”。2018年1月13日,张继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其在该宅基地翻建的房屋确认为自己所有,后进行了安置补偿。2018年1月15日,杜连红(张继禄之妻)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张继禄在该宅基地翻建的房屋确认为自己所有,后进行了安置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应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张继成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在持续。因此,张继成以请求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关于张继成是否符合按照《实施方案》给予其宅基地和地上物拆迁补偿款的安置补偿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张继成在(2019)鲁0104行初79号案件起诉状中自认其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四间房屋已经垮塌灭失。张继成虽然主张其兄弟张继增、张继禄在此宅基地上帮助其重新翻建了房屋,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翻建的房屋是其所有。且该房屋在房屋测绘确认时,已经由张继增、杜连红(系张继禄之妻)将房屋确认为自己所有,并分别于2018年1月13日、1月15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进行了安置补偿。同时,张继成系由相关政府部门安排其到济南市社会福利院生活。张继成在向济南市社会福利院提交申请时,也自认没有房屋。张继成因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房屋垮塌灭失,属于无房户。《实施方案》第十三条规定,在本村无住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暂不签订安置协议。因此,张继成不符合按照《实施方案》给予宅基地和地上物拆迁补偿款的安置补偿条件,不按照《实施方案》给予张继成宅基地和地上物拆迁补偿款安置并无
不当。    综上,张继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继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继成负担。    张继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张继成宅基地上无房屋系事实认定错误,相应地认定张继成按照地上宅基房屋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也是错误的。1.张继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翻建的房屋归其所有。(1)张继增、张继禄在张继成2004年证载房屋坍塌灭失后帮助其重新翻建了房屋,明确翻建房屋中有四间归属于张继成,为此兴福街道办位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位里居委会)及工作人员于2013年9月26日出具了上诉人有房屋的《证明》(见证据1)。(2)张继成知道房屋拆迁后,分别张继增、杜连红,二人分别出具材料(见证据2)证明翻建房屋中的四间归属于张继成。(3)张继成2018年4月10日向兴福街道办信访反映涉案房屋补偿,兴福街道办2018年6月5日以张继成无房为由作出不予补偿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张继成不服提出复查申请,槐荫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2018年11月28日作出《告知书》,撤销兴福街道办2018年6月5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退回依法处理。前述证据(证据3)反映的事实充分说明槐荫区政府也认为张继成在宅基地上有自己的房屋。2.翻建的房屋从法律上也可以推定为归张继成所有。(1)物权法第一
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法律规定说明农村房屋所有权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虽然上诉人房产证记载的房屋坍塌灭失,但张继成宅基地上确实有重新翻建的房屋。因此在涉案宅基地被征收前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足可以印证张继成利用自己合法的宅基地翻建了房屋。(2)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认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之规定,上诉人证载房屋2004年坍塌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前未被注销亦未由集体收回,充分说明张继成在2004年证载房屋倒塌灭失后对宅基地进行了翻建房屋等恢复性使用,进一步印证翻建房屋归张继成所有。3.原审判决采纳以张继增、杜连红测绘时的自认及得到的房屋补偿等证据及主张作出张继成无房屋的事实认定错误。(1)槐荫区住建局、兴福街道办及位里居委会并不具备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直接进行产权界定的职能,在明知张继成宅基地被征收前未发生变动及宅基地上有翻建房屋的情况下,理应严格核实翻建房屋情况,但其却未向张继成了解情况,仅凭张继增、杜连红测绘时的自认及得到房屋补偿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继成宅基地上重新翻建房屋的产权属于张继增、杜连红。
(2)槐荫区政府、槐荫区住建局、兴福街道办未提交张继成、张继增、张继禄对翻建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据,不能当然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张继增、杜连红所有。(3)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方式属于逆向推理,按照一审推理,侵权人以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事实就可推定出侵权人就是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很明显这种逻辑推理是错误。4.张继成入住社会福利院不能否定推翻其宅基地使用权证、事实翻建等物权法定公示行为。另外张继成具有城市居民户籍,因肢体一级××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父母去世且未婚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和赡养人被批准入住社会福利院,其入住社会福利院根本没有无房作为前置申请条件,而是符合前述三无人员条件即可,因此张继成入住社会福利院与其有无房屋没有关系,故原审法院以张继成入住福利院申请自认无房作出张继成无房的事实认定错误。二、槐荫区政府、槐荫区住建局、兴福街道办仅仅是在答辩中提及该情况却未提交张继成入住福利院自认无房的证据,该证据也未出现在其提交的证据中。原审法院在无该证据且张继成对入住社会福利院不等同于无房有异议的情况下仍然作出无房的事实认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张继成无房,既而错误认为张继成要求按照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槐荫区政府、槐荫区住建局、兴福街道办未提交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