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病假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3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以上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存有签订合同的,按不能高于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当的工资标准确认。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认的标准低于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认。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无任何签订合同的,病假工资的排序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执勤的月工资的70%确认。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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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键盘失灵>kara资料    三、已连续病假工资的排序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已连续工龄反感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已连续工龄八十四年反感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已连续工龄八十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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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平的老公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已连续工龄反感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已连续工龄八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身负重伤化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缴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付,但无法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届满后,能够专门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届满后仍无法专门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专门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别委员会参考工伤与职业病残废程度鉴别标准展开劳动能力鉴别。被鉴别为一至四级的,应选择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身负重伤卸任去职相关手续,享用适当的卸任去职待遇;被鉴别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津贴。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身负重伤,经劳动鉴别委员会证实无法专门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专门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八十一年发给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高于六个月
工资的医疗津贴。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减少医疗津贴,患重病的减少部分不高于医疗津贴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减少部分不高于医疗津贴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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