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威、众元一(中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义承、戚耀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0 
【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29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徐学强 
【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徐学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京东商城【当事人】李建威;众元一(中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义承;戚耀威 
【当事人】李建威众元一(中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义承戚耀威 
【当事人-个人】李建威李义承戚耀威 
【当事人-公司】众元一(中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蔡紫茜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华保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周观燕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李艳清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颜镇海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蔡紫茜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华保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周观燕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李艳清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颜镇海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紫茜陈华保周观燕李艳清颜镇海 
【代理律所】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建威;众元一(中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星手机维修【被告】李义承;戚耀威 
【本院观点】本案系因火灾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涉案厂房的防火安全义务已因交付行为而转移给李建威,李建威以涉案厂房作为众元一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则其应对使用涉案厂房期间的防火安全承担责任。在双方已就消防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涉案厂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系,故对李建威和众元一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追认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涉案火灾事故发生后,双方于2020年7月21日,戚耀威(甲方)、李义承(乙方)与李建威、众元一公司(丙方)签订了《关于众元一公司火灾所有事项协议》。二审庭审中,李义承和戚耀威均承认该协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但两人均当庭明确表示追认其效力。 
【本院认为】三点水一个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火灾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李建威和众元一公司的上诉内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义承和戚耀威是否应当对李建威和众元一公司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涉案厂房为李建威与众元一公司向李义承承租而来,双方为此签订了《房租租赁合同书》,李义承已依照合同约定将涉案厂房实际交付给李建威和众元一公司。同时,合同还明确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李建威)为租用该租赁物的防火责任人,承担防火责任,确保防火安全。”李义承和众元一公司庭审中也确认其已进场并处在调试机器设备阶段,但未进行二次消防申报。据此,本院认为,涉案厂房的防火安全义务已因交付行为而转移给李建威,李建威以涉案厂房作为众元一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则其应对使用涉案厂房期间的防火安全承担责任。关于李建威和众元一公司上诉称涉案厂房属违章建筑,李义承作为出租人应对涉案火灾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在双方已就消防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涉案厂房是否属
于违章建筑,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系,故对李建威和众元一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起火部位(众元一公司撕碎机出料区域位置)和起火原因(撕碎机周边废料过热阴燃起火引燃厂区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以及根据李建威关于涉案厂房内原有通风口八个(因维修漏水问题而被李义承堵塞两个)、其驻场后安装了四个排气扇等陈述内容,同时结合事故现场图片可知,起火原因系众元一公司管理不善,废料杂物堆放杂乱,导致废料过热阴燃起火所致。因此,李建威和众元一公司对涉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系导致涉案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李建威和众元一公司上诉认为李义承堵塞通风口对涉案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义承堵塞两个通风口与涉案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涉案火灾发生后,为妥善处理涉案火灾的善后事宜,戚耀威(甲方)、李义承(乙方)和李建威、众元一公司(丙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关于众元一公司火灾所有事项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系“由于丙方(李建威、众元一公司)经营中不慎”导致厂房发生火灾。该协议上“戚耀威”和“李义承”的签名虽非两人本人所签,但二审庭审中两人均明确予以追认。故此,本院认为该协议内容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利益,依法应具有法律效力。李建威和
众元一公司称其签订该协议系受胁迫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李建威和众元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4元,由李建威和众元一(中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悲伤的歌曲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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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扫黑风暴全部演员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戚耀威与案外人鲁学银名下有位于中山市××××××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中府国用(xxx)第xxx号]。戚耀威、鲁学银在上述土地上搭建简易锌棚后出租给李义承。2020年4月2日,李义承(出租人、甲方)与李建威(承租人、乙方)签订《房租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中山市××××××××××第二、第三卡厂房分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按厂房现状承租,用途为环保颗粒,租赁物面积含空地公摊面积给26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9年1月31日止;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不能破坏主体结构和影响安全;如乙方进行分隔装修,隔墙装修必须符
合消防标准;租赁物原有之水管、电线主线、消防设施及其他装修、装饰等不可拆除部分为租赁物之固定资产,属于甲方所有;租赁期间,乙方发现租赁物及其附属设备有非人为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租赁期内,乙方为租用该租赁物的防火责任人,承担防火责任,确保防火安全。合同还约定的其他条款。李义承已向李建威交付上述厂房,李建威在上述厂房内经营众元一公司。因为众元一公司没有正式开始生产,故尚未作二次消防申报。上述厂房的锌棚顶共有八个通风口,李建威以一堵砖墙(高度约为厂房高度的一半)把上述厂房分隔使用,每边有四个通风口。李建威发现厂房漏水后通知李义承进行维修,李义承表示需等太阳把厂房顶漏水处晒干才能打玻璃胶修补。后李义承让人处理漏水问题,封堵了厂房顶其中两个通风口。该两个通风口下方有一台撕碎机。2020年6月28日0时55分许,上述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锌棚建筑结构及其装修、生产设备及设施、布废料、成品一批等,过火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无人员死亡。众元一公司向消防部门填写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请统计表》,申报损失总计975400元。2020年7月20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横栏大队出具山Q消火认字[2020]第000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6月28日0时16分许,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众元一公司撕碎机出料区域位置,起火原因为撕碎机周边废料过热阴燃起火引燃厂区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2020年
7月21日,戚耀威(甲方)、李义承(乙方)与李建威、众元一公司(丙方)签订《关于众元一公司火灾所有事项协议》,确认甲方将上述厂房租赁给乙方,乙方将厂房转租给丙方,丙方成立众元一公司进行经营,由于丙方经营中不慎,厂房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受损。三方在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厂房内垃圾与设备清理回收,李建威、众元一公司赔偿戚耀威厂房损坏损失10万元等内容。后众元一公司委托案外人对上述厂房内的废铁等设备进行清理,约定废铁等设备等归清理人所有,众元一公司无须支付清理费,清理人另支付众元一公司50000元。该清理人从2020年7月24日开始清理,7月26日清理完毕。之后李建威、众元一公司就没有继续使用上述厂房了。2020年9月17日,李建威、众元一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