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十平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玲、鲁崔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linux vi命令【审理法院腿腿死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借条的诉讼时效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1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29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伟仓勇潘晓峰 
【审理法官】谢伟仓勇潘晓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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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苏十平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玲;鲁崔鹏;无锡十平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顺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苏十平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玲鲁崔鹏无锡十平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顺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玲鲁崔鹏 
【当事人-公司】江苏十平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十平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顺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丁力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梅燕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力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梅燕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力梅燕 
【代理律所】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十平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张玲;鲁崔鹏;无锡十平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顺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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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张玲因住院17天,每天支付护理费12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鲁崔鹏作为所属于江苏十平方公司的骑手,其送单行为属于执行江苏十平方公司的工作任务,其在配送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江苏十平方公司
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江苏十平方公司上诉认为其不是用工主体,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已查明,张玲因住院17天,每天支付护理费120元,合计2040元,再加73天护理费用,共计7880元。江苏十平方公司上诉认为护理费为7200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一审法院根据张玲年龄、受伤程度等的实际情况,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2120元,并无不当。江苏十平方公司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江苏十平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江苏十平方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1:13: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    2、2020年7月14日,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玲右踝部损伤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被鉴定人张玲的误工期评定为18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张玲预付了鉴定费3060元。    3、事故发生后,鲁崔鹏垫付了408元。    上述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二)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1、关于鲁崔鹏的责任承担。    鲁崔鹏主张其系江苏十平方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为江苏十平方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并申请法院调取其在饿了么平台的注册信息、所属公司资料及2018年4月1日接单情况,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鲁崔鹏系实名注册为拉扎斯公司运营的饿了么平台外卖骑手,所入职代理商为江苏十平方公司。2018年4月1日16:26,鲁崔鹏在饿了么平台接单配送外卖,于16:58送达,送餐时代理商名称为江苏十平方公司,事故发生时鲁崔鹏正在送单过程中。江苏十平方公司在诉讼中确认,其系饿了么平台代理商,代理的是蜂鸟配送平台,鲁崔鹏的配送区域系其代理区域。    一审诉讼中,顺达公司向法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其于2018年1月1日与无锡十平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无锡十平方公司向其提供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和工资清单,由其统一代发工资,所有派遣人员均非
其招聘。实际履行中,其所代发工资均由江苏十平方公司打款至其处,鲁崔鹏是其中员工之一。其公司开具发票的抬头为江苏十平方公司。江苏十平方公司在诉讼中陈述其向顺达公司的付款系代无锡十平方公司支付,但其与无锡十平方公司之间未就用工等内容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无付款和开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江苏十平方公司所代理区域的配送业务的完成有赖于骑手的具体送单行为,故骑手在送单过程中从事的工作对外代表的是江苏十平方公司的行为,江苏十平方公司也以此获利。江苏十平方公司向顺达公司付款及顺达公司开具抬头为江苏十平方公司的发票的行为也进一步印证江苏十平方公司是实际的用工主体。鲁崔鹏作为所属于江苏十平方公司的骑手,其送单行为属于执行江苏十平方公司的工作任务,其在配送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当由江苏十平方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法院根据张玲医疗费发票、病例资料及鲁崔鹏提供的发票确定为45263.2元(44855.2元+408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确定为1250元(50元/天×25天)。    关于营养费,法院确定为2700元(30元/天×90天)。    关于护理费,法院确定为7880元(2040元+80元/天×73天)。    关于误工费,张玲主张12120元(2020元/月×6月),法院结合其尚未
年满退休年龄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残疾赔偿金,法院确定为111724.8元[(24657+5703)元/年×1.84×20年×10%]。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张玲的伤残情况确定其赔偿计算基数为5000元。    关于交通费,法院酌定为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张玲的损失:医疗费452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7880元、误工费12120元、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86438元。由江苏十平方公司根据鲁崔鹏的事故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130506.6元;其余由张玲根据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事故发生后,鲁崔鹏垫付了408元,张玲应当予以返还,该款可由江苏十平方公司在上述赔偿款中直接支付给鲁崔鹏。 
【二审上诉人诉称】江苏十平方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损失中的护理费,鉴定为护理90天,按照80元/天计算,应当为7200元,不认可7880元。精神损失费认定5000元过高,伤者自己也有过错,所以酌定3500元为宜。交通费酌定过高,认可200元。误工费不认可,伤者并未提供收入损失证明。二、互联网外卖配送服务属于新型的为订餐者和商户提供配送服务的一种服务类
型,我公司不是鲁崔鹏的用工主体。三、这种人身依附性很弱,骑手自主性很强的行业,如果过于保护骑手的利益,反而不利于行业发展。    综上,江苏十平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十平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玲、鲁崔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民终29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十平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茭陵村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R5XQG75)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力,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俊,无锡市梁溪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崔鹏。
罗晋苗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燕,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红,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十平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板桥社区新宅区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94151052F)
     法定代表人:孙长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顺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96944992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