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1、总贝U
1.0.1为了统⼀全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加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作,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于全省设市城市中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的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
1.0.3建制镇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本标准执⾏。
1.0.4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居住区按⼈⼝户数或⼈⼝规模分为居住区、⼩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0.1的规定招待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区⼀组团、居住区⼀组团、
⼩区⼀组团及独⽴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2.0.1
2.0.2绿地率
2.021 居住区绿地率
居住区⽤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地的⽐率(咧。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绿地(⽆⽣命⼈⼯绿地);
2.0.2.2 单位绿地率
单位⽤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地的⽐率(咧。绿地应包括:单位
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0.3居住区公共绿地
满⾜规定的⽇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应设置相应的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
(居住区级)、⼩游园(⼩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童游戏场和其它宽
度不⼩于8⽶、⾯积不⼩于400平⽅⽶的带状块状绿地等。
3、居住区绿化标准
3.0.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于
25%。
3.0.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于0.5 平⽅⽶/ ⼈,⼩区(含组团)不⼩于1平⽅⽶
/ ⼈,居住区(含⼩区与组团)不⼩于1.5 平⽅⽶/⼈。公共绿地内的绿化⾯积(含⽔⾯)不⼩于70%。
3.0.3 居住区的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报市建设(园林)⾏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程施⼯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单位承担,绿化⼯程经验收合格。
3.0.4 居住区内⼀切可绿化的⽤地基本绿化,绿地分布均匀,布局合理,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并
⼤⼒发展垂直绿化、⾼层绿化。
3.0.5 居住区绿化⽇常养护管理机构落实、⼈员落实、责任落实、资⾦落实、措施落实,树⽊成活率达95%以上,基本⽆缺株断垄、⽆病⾍害,绿化配套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舒适,反映良好。
3.0.6 区内居民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态意识较强,能认真执⾏绿化保护规定,基本杜绝违法⾏为。
4、单位绿化标准
4.0.1 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
4.0.1.1 ⼯业、商业⾦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于20%;
4.0.1.2 机关团体、⽂化娱乐、体育、医疗卫⽣、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于35%;
4.0.1.3 对环境有⼤⽓、噪⾳等污染的⼚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于30%,
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于30—50 ⽶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
4.0.2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地指标可降低5 个百分点。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
要积极采取⾼层绿化、垂直绿化的⽅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4.0.3 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案按规定报建设(园林)⾏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程施⼯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单位承担,验收合格。
4.0.4 绿化设计合理,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充分运⽤具有地⽅特⾊和⽣态特性的植物,可绿化⽤地全部绿化,最⼤限度地进⾏垂直绿化、⾼层绿化,⼯作、⽣产环境整洁舒适
4.0.5单位绿化有专⼈养护管理,整洁美观、花⽊茂盛,环境⽣态效益良好。
4.0.6单位员⼯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态意识较强,认真执⾏绿化保护规定,有
效制⽌违法⾏为。
5、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5.0.1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绿地率提⾼10%⼈均公共绿地⾯积提⾼
最适合居住的城市1平⽅⽶,做到黄⼟不见天。
5.0.2绿化设计与居住区的地形地貌紧密结合,有创新、有特⾊,乔、灌、草配置科学合理,形成优美
丰富景观,环境优美整洁。
5.0.3养护管理得⼒,居民绿化意识较强,⽆违法⾏为发⽣。
6、园林式单位标准
6.0.1符合绿化达标单位标准,绿地率提⾼10%
6.0.2有供职⼯游憩的⼩型公园、游园,环境优美。
6.0.3绿化设计科学合理,养护管理得⼒,环境⽣态效益显著,职⼯绿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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