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宪法学思考
    就业歧视是指以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性取向、健康状况、残疾、籍贯等为由,对求职人员进行不公平的辨别、限制或拒绝其就业的行为。就业歧视严重打击了公正、公平、平等的就业环境,不仅伤害了受到歧视的人的利益,同时也削弱了整个社会的良好运行。为此,严厉打击就业歧视势在必行。
    首先,在宪法层面上,就业歧视是违背宪法规定的。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就业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劳动收入、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不受侵犯。”这一规定强调了就业领域必须依法保护公民的权益,不得对某些人士进行歧视。因此,就业歧视违反了公民的就业自由及其基本权利。
    最后,在民主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就业歧视也需要借助法制手段予以对抗。宪法第七十-six条规定:“国家组织职工参加管理,通过工会、企业民主管理组织等形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当发挥领导力,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发挥众监督、组织协调作用,为受到就业歧视的人士提供帮助和保护,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依法加强对就业歧视行为的
制裁,加强对遭受就业歧视人士的司法保护,为应对和预防就业歧视行为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法学 就业    综上所述,就业歧视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影响公民的就业自由,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有效地制止就业歧视,必须从宪法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这个问题,将其纳入国家人权保护事业的整体框架,通过法制手段,打造一个百姓信赖的安全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