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经营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五条本规程经营机构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基层信用社、区联社。管理机构为省、市联社及市办事处。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营业执照年检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核准(报备)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权限(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信贷部门(人员)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部门(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责成信贷调查人员(管户信贷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提交信贷审查人员审查。
(二)审查。信贷审查人员(基层信用社为主管信贷副主任;区联社为信贷部门专职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审会(小组)审议(按规定不需提交贷审会或小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直接提交有权人审批)。
(三)审议与审批(核准)。贷审会(小组)审议后,有权人签批。
(四)经营管理。有权人签批后,属经营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人员)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属管理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经营机构,由经营机构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对于信贷员受权内的特定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贷放及管理等业务操作全过程均由信贷员负责。
第九条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经营机构信贷部门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组织信贷调查人员调查或评估,信贷审查人员审查,贷审会(小组)审议,有权签报人签报。管理机构信贷部门接到经营机构有权签报人签报的信贷业务,组织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人签报或签批(超权限的报上级管理部门履行同样程序)。有权人签批机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签批意见逐级批复至经营机构。经营机构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条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
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机构直接办理,但超过规定额度需报上级审批(核准),其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人审批→报上级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
用收回。
第三章责任界定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分别为各环节主责任人,具体经办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十二条责任人(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承担责任。
调查责任人对报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
查责任人对审查的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风险点的揭示负责;审批责任人作为信贷业务经营的最终决策者负经营决策责任;核准责任人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信贷业务管理的决策者对核准的信贷业务负管理决策责任;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债权保全和本息收回责任。
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为7:3。第十三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
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基层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基层信用社报批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基层信用社主任及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区联社主任(或受权人)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为办理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主任(或受权人)为经营管理主责任人。
区联社报批超权限信贷业务,市联社、办事处作为管理机构对核定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相应承担审查、核准责任。信
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受权人)为核准责任人,对核准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十五条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必须在经营管理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办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客户申请
客户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申请受理
经营机构信贷部门(人员)接受客户的申请,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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