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价值条款的正确理解和使用重置价值条款目前在国内使用率越来越多,尤其是通过经纪人操作的业务大部分都会加上重置价值条款,然而,笔者发现不少保险从业者对重置价值条款的理解大相径庭。重置价值条款具体表述如下: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考|试/大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使用价值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认真分析条款措辞,主要描述内容应当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包括重建、置换费用或修理、修复的费用;
二是无论重建还是修复,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三是修理、修复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且应按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付;
四是重建、重置费用若超过保险金额采取比例赔偿;
五是违反一定条件,依然按照市价计算赔付。
需要分清实际价值、市价和重置价值的区别,从经济学角度说,实际价值和市价前者说明其自身价值含量,后者是实际价值的价格体现,但考虑到市场化程度越高,市价对实际价格的体现越真实这一因素,大多数情况等同实际价值和市价二者。而实际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区别就在于“崭新”二字,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重置价值和实际价值或市价的区别。某设备购买时花费了80万元,三年后,已经使用陈旧的这套设备实际市场价值只有40万元,而新购置一台同类型设备需要100万元,这里100万元是重置价值,40万元是实际价值或市价,80万元是原值。
要正确理解重置价值条款,还需要了解此条款的背景,重置价值条款的产生是源于用在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两个险种上的,在我国财产类保险主要有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等四个险种,最初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主要是涉外保险使用,基本险和综合险则用于国内业务。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原本用于涉外业务的一切险也大量用于国内业务,并逐渐形成了以一切险和综合险为主、基本险为辅的产品类别,但仔细分析对比两个涉外险种和综合险、基本险,除了在保险责任上有区别外,在理赔处理规定的描述上也有很大差异,综合险和基本险赔偿处理分为全部损失
和部分损失两类,全部损失不进行比例赔付,部分损失如存在不足额投保现象实行比例赔付,且在第十条中确定了以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保险价值,即比例赔偿的公式是:损失金额×保额/重置价值;财产一切险对理赔处理是这样规定的:“(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修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态。(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由此看出,财产一切险和财产保险的比例赔付公式为:损失金额×保额/市价。以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两个险种的不同,假设某设备市价为80万元,新购置同类型设备(即重置价值)为100万元,保额为40万元,发生10万元的损失,综合险的赔偿计算是10万×40万/100万=4万元,一切险的赔偿计算是10万×40万/80万=5万元。
上例看似一切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有利,但因为不同的修复要求势必改变损失费用,一切险赔偿处理中明确了“基本恢复原状”,而综合险中虽然没有明确写明恢复状态,但既然要求保险价值为重置价值,那么赔偿也应当按照恢复到崭新状态。也就是说,如果综合险要求恢复到崭新状态需要10万
元的费用,一切险中因为仅需要恢复到原状态可能8万元就足够了,赔款计算出的结果应当是没有太多的可比性。在一切险中增加重置价值条款,改变的是理赔处理的内容,首先变化的就是由“恢复原状”变为“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随之而变的就是重置费用超过保额时,按照保额与重置价值予以比例赔付。而在部分损失情况下,仅规定了“修理修复费用不得超过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没有涉及比例赔偿,应当理解为对于部分损失,不进行比例赔付,当然,前提是按照重置价值投保。依据保监会《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保监法[2000]9号)文中的描述,“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可以看出,以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是重置价值使用的一个条件。诚然,该复函描述内容与综合险和基本险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描述有明显冲突之处,但并不影响其在一切险中的使用。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综合险和基本险中,已经规定了保险价值为重置价值,相应的赔偿也应当达到恢复其崭新状态,增加重置价值条款意义不大,而对一切险而言,重置价值条款改变的是赔偿处理的一个基本要素,使用该条款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此条款应当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一个条款,但其在使用时应当避免盲目使用,且应遵守保险基本原理,才能发挥其作用。关于如何使用该条款,笔者有三点建议:
1、主要用于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综合险和基本险虽然并不排斥该条款,但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以及赔偿处理几方面内容的语言习惯有所区别,强硬的增加使用,不仅意义不大,反而有引起原条款理解混乱之嫌。对于综合险和基本险而言,确定以何种价值投保更为重要。
2、扩展重置价值条款应当按照重置价值投保。虽然条款中没有任何一项文字要求必须按照重置价值投保,但《复函》中明确要求的“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应作为指导性建议。另外依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资产情况应当向保险公司明示,包括资产价值计算方式,在明知投保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情况下,依然要求合同执行重置价值赔偿,势必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甚者有诈保嫌疑。
3、对部分业务要谨慎使用重置价值条款。由于重置价值条款采用的是恢复至其崭新状态的赔偿方式,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增加,对于资产损耗率大,实际价值和重置价值差别大的企业,设备较陈旧,尤其是生产技术多年变化不大的业务应当慎用重置价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