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新准则和税法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的下列⽀出作为长期待摊费⽤,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已⾜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出;
(⼆)租⼊固定资产的改建⽀出;
(三)固定资产的⼤修理⽀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的⽀出。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上述“税法”有关问题分别规定明确:
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项和第(⼆)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出,是指改变房屋
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年限等发⽣的⽀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项规定的⽀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年限分期摊销;第(⼆)项规定的⽀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项和第(⼆)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使用价值上述第六⼗⼋条规定计⼊“长期待摊费⽤”的前提是针对“已⾜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固定资产”,规定的对象是“改建⽀出”;“改建⽀出”的内容范围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年限等发⽣的⽀出”;税务处理的规定要求是“已⾜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出”应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年限分期摊销”。“租⼊固定资产的改建⽀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之所以在税务上作出上述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47)》的解释有:
⼀、已⾜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年限分期摊销。
对于已⾜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来说,账⾯价值仅剩了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的可利⽤价值已全部转移,这时候在这些资产上发⽣的改建⽀出,是不能将其计⼊固定资产成本的,因为此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形式已经消失,后续⽀出也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
在固定资产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此种情形的改建⽀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年限等发⽣的⽀出,因为通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的结构,延续了其使⽤价值和年限,⼜能为企业带来⼀定的经济利益流⼊,所以应按照该被改建的资产预计尚可使⽤的年限分期摊销改建⽀出,这⾥不像⼀般状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那样,有⼀个最低年限的限制,因为这种情况千差万别,⾮常特殊,⽆法给出⼀个统⼀的规定和限制。
⼆、租⼊固定资产的改建⽀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以经营租赁⽅式租⼊的固定资产,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承租⽅,因⽽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承租⽅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权,因⽽对以经营租赁⽅式租⼊的固定资产发⽣的改建⽀出,不能计⼊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长期待摊费⽤,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此种情形的改建⽀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年限等发⽣的⽀出,因为通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的结构,增⼤了其使⽤价值或者延长了使⽤年限,能为企业带来⼀定的经济利益流⼊,由于此类固定资产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不是作为承租⽅的改建⽅,所以其受益期只能局限于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内,其改建⽀出也只能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摊销。
“条例”第六⼗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修理⽀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
(⼀)修理⽀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年限分期摊销。
上述第六⼗九条规定计⼊“长期待摊费⽤”的前提是针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规定的对象是固定资产的“⼤修理⽀出”;“⼤修理⽀出”的内容范围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修理⽀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年限延长2年以上。”;税务处理的规定要求是“固定资产的⼤修理⽀出”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
使⽤年限分期摊销”。根据本条的规定,作为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修理⽀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固定资产的⼀般修理⽀出,将不被作为长期待摊费⽤,⽽被当做收益性⽀出当期予以扣除。只有符合⼀定条件的修理⽀出,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出,才有必要作为长期待摊费⽤,予以分期摊销。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不同来源下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法,所以本项规定的条件就是指固定资产的修理⽀出,达到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所计算出来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修理⽀出,往往旨在延长固定资产的使⽤寿命,提⾼其使⽤价值。作为长期待摊费⽤的固定资产的⼤修理⽀出,根据本项的规定,必须是使固定资产经过修理后,其使⽤年限延长2年以上,否则就不被当做⼤修理⽀出。本项条件结合第⼀项条件,就构成了固定资产⼤修理⽀出的两个充分前提。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修理⽀出,应在⼤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本条对此做了变化调整,规定符合本条规定的固定资产的⼤修理⽀出,应该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年限分期摊销,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出,已经符合资本化条件,构成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其效益体现于固定资产的剩余使⽤年限中,根据收⼊与⽀出相配⽐原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在固定资产尚可使⽤年限内分期摊销。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的⽀出,⾃⽀出发⽣⽉份的次⽉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第七⼗条的规定是指除第六⼗⼋条和第六⼗九条应作为税务处理应作为“长期待摊费⽤”以外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具体规定的内容条款未予明确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49)》的解释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除了已⾜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出、租⼊固定资产的改建⽀出、固定资产的⼤修理⽀出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九条的规定分期摊销外,其他长期待摊费⽤,⾃⽀出发⽣⽉份的次⽉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本条之所以未对其他长期待摊费⽤做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常复杂,⽆法简单的予以统⼀认定,只能根据实践情况发展的需要,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此加以个别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南对“长期待摊费⽤”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时计⼊当期损益。”
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的固定资产后续⽀出计⼊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五章固定资产-第三节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㈡费⽤化的后续⽀出明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等后续⽀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时计⼊当期管理费⽤或销售费⽤。
⼀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投⼊以后,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充分发挥其使⽤效能,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必要的维护。固定资产的⽇常修理费⽤、⼤修理费⽤等⽀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作情况,⼀般不产⽣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时应直接进⼊当期损益。企业⽣产车间(部门)和⾏政管理部门等发⽣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后续⽀出计⼊“管理费⽤”;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后续⽀出,计⼊“销售费⽤”。对于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停⽌使⽤的固定资产,如果其修理、更新改造⽀出不满⾜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在发⽣时也应直接计⼊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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