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晓帆、陈海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2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6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泳涌汪婷李杰 
银婚多少年【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卢晓帆;陈海山;李修红;赖元丰;马小凤 
【当事人】卢晓帆陈海山李修红赖元丰马小凤 
【当事人-个人】卢晓帆陈海山李修红赖元丰马小凤 
【代理律师/律所】洒连志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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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洒连志 
【代理律所】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制作教师节贺卡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卢晓帆;陈海山;李修红 
【被告】赖元丰;马小凤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借款的本金数额为13万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无误。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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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9 19:37:38 
甘蔗西施卢晓帆、陈海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64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晓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山。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修红。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洒连志,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元丰。
     原审被告:马小凤(曾用名:马小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晓帆、陈海山、李修红因与被上诉人赖元丰以及原审被告马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卢晓帆、陈海山、李修红共同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赖元丰对卢晓帆、陈海山、李修红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赖元丰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一、首先,一审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认定双方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即《还款延期提请》是错误的。该条司法解
释立法宗旨系为了解决非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处理方式,第二款适用范围系在第一款前提情况下如果存在第二款情况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而本案自始至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且《还款延期提请》明确规定“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证明《还款延期提请》并非当事人之间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赖元丰起诉证据也是按照原借款协议进行的,《还款延期提请》没有对原借款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仅系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一次重新确认,并没有形成所谓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由原三份《借款合同》约束。按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2017年9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6万元,赖元丰仅支付5万元。2018年1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万元,赖元丰仅支付4.2万元,先期扣除8000元利息(赖元丰在与卢晓帆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5万利息是8000元,前4个月要4分利息,而且先扣),2018年5月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万元,赖元丰仅支付1.5万元。上述三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0.7万元,一审认定三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3万元无事实依据。二、按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三十一条之规定,已付部分按3分计算利息,未
付利息应按2分计算,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出具《还款延期提请》时止。利息部分,还款终止时间截止到2018年9月,赖元丰自认第四笔5万元无息借款包括1年利息,即自认卢晓帆还款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应付利息计算如下:(一)2017年9月16日《借款合同》本金5万,利息合计3万元。(二)2018年1月8日《借款合同》本金4.2万,利息合计2.016万元。(三)2018年5月2日《借款合同》本金1.5万元,利息合计5400元。上述利息合计55560元,扣除已付款项40700元,欠利息14860元,但一审判决欠利息31200元错误。三、《担保延期》约定担保期限至2022年10月20日,期限尚未到期,赖元丰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条件不具备。故一审判决承担担保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赖元丰辩称:一、借款本金为13万元,在两年期间并不超过合理的额度。本案发生在卢晓帆与马小凤婚姻存续期间,且卢晓帆有以家用为由借款。卢晓帆一直在剥离马小凤的责任并在起诉时办理离婚,其二人将一套房产抵押给赖元丰,但卖房款33万元全在马小凤账户里。赖元丰申请财产保全时其账户清空,但其账户在2021年又有现金5.2万余元,说明13万元本金并没有超过其日常生活所需以及马小凤有盈利财产的行为。二、卢晓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签署相应的收条且盖手指印,卢晓帆后续签署的《延期还款提请》清晰地列明其收到了13万元本金。三、《担保延期》清晰地写明本金是
6万元,但2018年9月份之后就没再还款。一审时对方律师提交了一份赖元丰收到5000元的《收条》,当时卢晓帆除了签署《收条》,还有签署另外一张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也清晰地写明借款本金是13万元。
     马小凤未到庭,亦无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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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赖元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马小凤和卢晓帆共同归还赖元丰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的利息2.62万元;自2019年9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陈海山和李修红对借款合同(6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马小凤和卢晓帆共同归还赖元丰借款1.96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马小凤、卢晓帆承担。刘嘉玲案事件始末原因是向华强做的吗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6日,赖元丰(出借人)与卢晓帆(借款人)、陈海山、李修红(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利息每月为借款2%,管理费每月为借款1%等。同日,卢晓帆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本金6万元。2017年9月16日、17日,赖元丰向卢晓帆转账汇款共计5万元。
     2018年1月8日,赖元丰(出借人)与卢晓帆(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利息每月为借款2%,管理费每月为借款1%等。同日,卢晓帆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本金5万元。同日,赖元丰向卢晓帆转账汇款4.2万元。
     2018年4月30日,赖元丰(出借人)与卢晓帆(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利息每月为借款2%,管理费每月为借款1%等。2018年5月2日,卢晓帆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本金2万元。2018年5月2日,赖元丰向卢晓帆转账汇款1.5万元。
     2019年10月20日,陈海山、李修红出具《担保延期》,载明:陈海山、李修红于2017年9月16日作为担保人为卢晓帆向赖元丰借款6万元做担保,因卢晓帆无法还清本金及利息,自2018年9月后就没有还给赖元丰,现延长担保期至2022年10月20日或卢晓帆还清借款日止。
     2018年2月6日,赖元丰向卢晓帆转账汇款1万元;2018年3月21日,赖元丰向卢晓帆转账汇款9600元。
     2019年9月15日,卢晓帆向赖元丰出具《还款延期提请》,载明:本人因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如期归还之前向赖元丰借的如下四笔借款:2017年9月16日借款6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9月15日;2018年1月8日借款5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6月7日;2018年5月2日借款2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7月1日;另有直到2019年9月15日总计5万元的无息借款。以上四笔借款合计18万元延期至2019年11月30日;本人卢晓帆承诺将在2019年11月30日前还款,其它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一审庭审中,赖元丰称上述第四笔无息借款5万元是包括前面第1-3笔借款本金13万元一年利息31200元以及2018年2月6日、2018年3月21日,赖元丰向卢晓帆转账汇款19600元。
     关于还款情况。赖元丰与卢晓帆共同确认签署《还款延期提请》后,卢晓帆还款5000元。赖元丰称该5000元作为借款利息予以抵扣,即卢晓帆尚欠借款本金13万元及其利息(截止至2019年9月15日尚欠利息2.62万元=3.12万元-5000元以及自次日起算的利息),借款本金1.96万元。另,卢晓帆辩称还存在其他还款情况,提供《还款凭证》予以证明,《还款凭证》显示还款时间发生于签署《还款延期提请》之前,且存在多笔重复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