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421页杨幂内容截图【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计划生育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3 
【案件字号】(2018)粤行终1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俊盛杨雪清窦家应 
【审理法官】林俊盛杨雪清窦家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陈海 
【当事人】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陈海 
【当事人-个人】陈海 
【当事人-公司】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陈其聪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其聪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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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陈其聪 
【代理律所】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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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海 
【本院观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谷雨的寓意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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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2 03:22:08 
光纤接续盒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粤行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姜建军,市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以下简称南三社会事务局)。。住所地:湛江市南三岛白沙圩
     负责人:麦睿彪,局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三管委会)。。住所地:湛江市南三岛白沙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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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陈景泰,主任。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生根,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党政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其聪,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马福,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朝晖,男,1954年10月7日,汉族。
     原审原告陈海诉原审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南三管委会、南三社会事务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粤08行初42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湛江市人民政府、南三管委会、南三社会事务局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海是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灯塔村委会沙腰村村民。2009年2月24日陈海与案外人沈彩劲登记结婚,沈彩劲于2012年9月24日产下一名男孩陈正淳,2012年10月29日陈海与沈彩劲离婚。2011年2月21日案外人朱琴梅在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孩陈泓智,陈泓智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父亲姓名为陈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民族均与原告陈海个人信息一致。2016年6月1日,第三人南三社会事务局向陈海发出(南三)计生询[2016]01001号《询问通知书》,通知陈海到南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2016年6月12日,第三人南三社会事务局作出湛南(南三)人口征决[2016]第01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为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35364元。陈海不服上述抚
养费征收处理决定,向第三人南三管委会提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8日,南三管委会作出《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答复书》,认为陈海属于有配偶又与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情形,南三社会事务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陈海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三社会事务局作出的湛南(南三)人口征决[2016]第01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南三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行为,并判令南三社会事务局和南三管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3月18日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粤机编办〔2013〕73号《关于设立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函》所述,南三管委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单位,2013年3月获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另,根据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湛机编〔2013〕19号《关于印发<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南三社会事务局是南三管委会内部机构,具有负责指导人口计生、民政和社会福利事务等职能。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计生行政征收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本案的被告主体应如何确定;二、南三社会事务局作出的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三、南三管委会的行政复议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本案的被告主体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是不同概念,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如区公署、街道办等,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而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比如驻外办事机构、各类开发区等等,不一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3月18日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粤机编办〔2013〕73号《关于设立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函》所述,南三管委会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湛江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湛机编〔2013〕19号《关于印发<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南三社会事务局是湛江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南三管委会设立的内设机构,南三社会事务局从事计生管理的职能来源于上述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19号文,该文并非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因此,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之规定,原告对南三社会事务局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形下,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以南三管委会作为被告,但南三管委会本身是湛江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之规定,南三管委会亦不能作为被告,而应以湛江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海不服南三社会事务局及南三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以湛江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南三社会事务局和南三管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由于原告不同意撤回对南三社会事务局和南三管委会的起诉,但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故应把南三社会事务局和南三管委会列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