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流程 (CIF 下的 L/C 方式 ) 从签订外销合同,到租船订舱、检验、产地证、保险、送货、报关、装船出口, 直至押汇 (或托收) 、交单、结汇、核销、退税,是每笔进出口业务必经的过程。 基本经过如下步骤。
1、推销
途径:寄送业务推广函电 (Sale Letter), 网络、国外杂志、报刊广告,商展、实地到国外考察等。
2、询盘
3、发盘 / 报价
5、领取核销单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进口商须在开证前到 外汇指定银行 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代申报单 )》, 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6、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商填妥 付汇核销单 后,再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
t Application)
7、开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申请并开立信用证,经返还进口商确认后,将信用证寄给出口地银行 ( 在出口国称通知银 行) ,请其代为转送给出口商。
8、通知信用证
出口地银行填妥《信用证通知书》 ( Notification of Documentary Credit) ,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9、接受信用证
出口商收到通知行送来的信用证后,经审核无误,接受信用证,即可开始备货、装船等事宜。如信用 证有误,可要求进口商修改。
10、指定船公司 出口商一边备货,一边还要寻合适的船公司,以提前做好 装运准备 。
11、订舱 确定好船公司及船期,配合装运期限进行订舱,经船公司接受后发给 配舱通知 ,凭以填制其他单据, 办理出口报关及装运手续。
12、申请检验 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Export Inspe ction ) ,并备齐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口检验。
13、取得检验证明
检验机构经对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 通关单 》;并根据出口商的要求,签发相应的商检证 书,如品质证书、健康证书等。
14、申请产地证
出口商填妥《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Form A”)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
15、 签发产地证 相关机构经过审核,根据出口商的申请,签发相应的产地证书。
16、 办理保险
出口商据信用证填写《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单》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plication ),并 附商业发票向保险公司投保。
17、取得保险单 保险公司承保后,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 给出口商。
18、申领核销单 我国法律规定,境内出口单位向出口货物,均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在报关前,须到外汇管 理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19、核销备案 填妥核销单后,出口商即可凭以向海关申请核销备案。
20、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出口商办完以上各项手续后,将货物送抵指定的码头或地点,以便报关出口。
21、报关
送出货物后, 出口商填妥 《出口货物 报关单 》,并备齐相关文件 (出口收汇核销单、 商
业发票、 装箱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等 ) 报关。
22、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海关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签发加盖 检疫章 的核销单与报关单 ( 出口退税联 )给出口商, 以便其办理核销与退税。
23、装船出运 通关手续完成后,货物即装上船,开航。
24、取回提单( B/L ) 船公司须等到货物 已装上船 (B/L 上有记载 On Board Date) ,并启航后 才签发提单, 因此出口商就可到 船公司领取《海运提单》。
25、发送装运通知 出口商将货物 运出后 ,应向买主寄发《 装运通知 》 (Shipping Advice) 。
26、备齐相关单据办理押汇
装运出口后, 出口商按 L/C 上规定, 备妥(商业发票、 装箱单、 海运提单、 货物运输保险单、 商检证书、 产地证、信用证等)文件,并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 汇票(Bill of Exchange) ,向出口地银行要求 押汇(N egotiation) 。以出口单据作为 质押,取得融资。
27、 通知结汇,给付收汇核销单 押汇单据经押汇银行验审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即拨付押汇款,通知出口商可以结汇,同时收取一定
押汇费用。此外,银行还将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给出口商。
28、 核销
出口商凭出口收汇 核销专用联 及其他相关文件 (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审登记表、 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 商业发票等 ) 向外管局办理核销,办理完成后,外管局发还出口收汇核销单 ( 第三联 )。
29、 出口退税
核销完成后,出口商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三联 ) 、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 ) 与商业发票前往 国税局 办理 出口退税。
30、 议付后交单 押汇银行议付后,将押汇单据发送到国外开证银行,要求偿付押汇款。
31、 拨付货款 开证银行审单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拨付押汇款 (即承兑 ) 给出口地银行。
32、 通知赎单 开证银行向进口商要求缴清货款。由于当初进口商在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大部分的信用证
金额尚未付清,而出口商已经在出口地押汇 (抵押融资 ) ,所以开证银行通知进口商缴清余款,将 押汇单据 赎回。
33、付款 进口商向开证银行缴清货款,同时需将之前领取的贸易 进口付汇核销单 交给银行审核。
34、给付单据 进口商付款后,自开证银行取回所有单据 (即出口商凭以押汇的文件 ) 。
35、到货通知 此时,货物已运抵进口国的目的港,船公司通知进口商来换取提货单。
36、交提单,换取提货单
进口商向船公司缴交提单(B/L)换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 ; D/0)。尤其当进口商是在 FOB
术语下买 入货物时,进口商唯有向船公司缴清运费及杂费,并将 B/L向船公司换取D/0,才能向海关提出要求报关,
表明进口商已获得船公司同意可以提领货物。
37、申请检验
进口商填写《入境货物 报检单 》(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Import Inspection) ,并备齐提
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进口检验。
38、 取得检验证明 检验机构经对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给进口商。
39、 报关 进口商备齐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入境货物通关单、合同等文件,向海关投
单报关。
40、 缴税
进口商向海关缴清各项税款,应纳税捐包括 进口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 等。
41、 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海关审单通过,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42、 提货 海关放行后,进口商即可至码头或货物存放地提领货物。
43、 付汇核销
最后,进口商还要凭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付汇核销单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付 汇核销。
44、销售
将购得产品销售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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