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一、支票、汇票、本票区别: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
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二相同点1.具有同一性质。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③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三不同点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
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  1 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 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  5 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 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11.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二、汇付:电汇、票汇、信汇: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
国际贸易流程一种汇款方式。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 D/D 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票汇是进口人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寄给出口人,出口人凭此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的一种方式。汇出银行在开出银行汇票的同时,对汇入行寄发“付款通知书” ,汇入行凭此验对汇票后付款。信汇是指汇款人向当地银行交付本国货币,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邮寄交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办理付出外汇业务。采用信汇方式,由于邮程需要的时间比电汇长,银行有机会利用这笔资金,所以信汇汇率低于电汇汇率,其差额相当于邮程利息。三、托收: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 /,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P after Sight)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承兑交单指
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也就是说,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日,买方再付款。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在国际贸易出口业务中,信用证的处理主要涉及信用证的受理、审证、通知、审单议付及索汇等环节。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CIF 价格条件下出口方履行合同的程序行为:1、进出口双方签订货物出口合同,确立以信信用证方式结算。
2、出口方向进口方催开信用证,按出口合同审核来证内容;若有不能接爱的条款,则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
3、出口方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备妥货物。,
4、出口方向船公司租船订舱。在办理租船订舱时,出口方需出具托运单(Shipping Note)。装货单是出口方凭以要求船长装货的命船公司接受办理后,开出装货单(Shipping Order)令。货物装船后,船长/大副签发船长/大副收据,出口方凭以向船公司的代理换取出口货物已装船清洁提单。
5、出口方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发票、合同副本、出口许可证及出口核销单等文件,向海关报关;同时向有关商检机构验出口商品。
6、出口方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货物海运保险。
7、按信用证规定将出口商品装船发运。
8、出口方根据信用证要求,缮制发票、汇票等单据,连同已取得的提单、保险单、检验证书等单证,向银行交单议付。进口信用证业务流程:在国际贸易进口业务中,信用证结算主要涉及开证申请、信用证的开立、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国外业单审核、对外付款或承兑以及不符单据处理等环节。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FOB 价格条件下进口方履行合同的程序主要包括:1、进口双方签订进口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2、进口方按合同规定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3、进口方银行(开证行)向出口方开立信用证;4、进口方向船公司租船订舱,派船接货;5、进口方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货物海运保险手续;6、进口方银行审单付款,进口方付款赎单;7、进口方凭单据办理进口报关报检手续,并提取货物;8、若发现商品质量等问题,可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