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2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69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龚震
【审理法官】龚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成海云;吴少国;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成海云吴少国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成海云吴少国
【当事人-公司】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振宇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振宇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娇李振宇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成海云;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吴少国
【本院观点】现并无证据证明违约金的数额明显高于被上诉人的损失,综合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违约的性质以及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等因素,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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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本案中,涉案《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2019年12月10日前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未约定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0日前通过贷款审批。现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日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并于12月26日通过审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依约通过贷款审批,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原审第三人房产代理
公司陈述及相应录音,可以认定上诉人成海云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被上诉人提前支付首付款,导致涉案合同未能如期履行的违约情形,故一审判决其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涉案合同约定为4万元。上诉人二审主张该数额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对此,本院认为,现并无证据证明违约金的数额明显高于被上诉人的损失,综合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违约的性质以及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等因素,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成海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成海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05:1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第三人房产代理公司陈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一审未查明被上诉人通过银行贷款审批的日期。对此,被上诉人认可2019年12月26
日,银行通过其贷款审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成海云所辩称的,其认为房屋过户履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的意见,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不动产证满2年后拾伍天内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双方未就15天为15个工作日作出明确约定,故成海云的该项辩称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成海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的贷款审批系在12月26日才办妥,故被上诉人已先行违约。(二)上诉人要求在23日、24日办理过户,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后因不可抗力迟延办理过户亦不属于违约。(三)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履行过户手续,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未考虑到被上诉人先行违约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单方变更了合同过户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四)一审判决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调整。综上所述,上诉人成海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成海云与被上诉人吴少国、原审被告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69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海云。
xujiao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长营村某某-3。
法定代表人:万安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海云因与被上诉人吴少国、原审被告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代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震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海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被上诉人吴少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原审第三人房产代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成海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的贷款审批系在12月26日才办妥,故被上诉人已先行违约。(二)上诉人要求在23日、24日办理过户,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后因不可抗力迟延办理过户亦不属于违约。(三)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履行过户
手续,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未考虑到被上诉人先行违约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单方变更了合同过户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四)一审判决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调整。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少国辩称:(一)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在先的情况。(二)一审中,上诉人陈述首付应该解释为提前支付,如果过户当天付款就是购房款,所以才坚持要求改变合同约定让我方提前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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