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主创业办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学⽣⾃主创业办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与我们⽇常的⼯作或⽣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内容和⼤家分享,欢迎⼤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学⽣⾃主创业可采⽤的市场主体类型主要有:个体⼯商户、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创办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如下:
⼀、个体⼯商户需准备的材料
(⼆)委托代理⼈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证明》及委托代理⼈⾝份证明;
(三)经营者⾝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个体⼯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件;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七)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份证复印件;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个体⼯商户办理流程
(⼀)申请:
1.申请⼈或者委托的代理⼈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商所办理个体⼯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商所登记。
3.申请⼈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或者其代理⼈的联络⽅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应当⾃收到受理通知书之⽇起5⽇内,提交与传真、电⼦数据交换、电⼦邮件内容⼀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说明理由。
(三)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准予登
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作⼈员进⾏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之⽇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之⽇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准予个体⼯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内发给申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个体⼯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三、个⼈独资企业需准备的材料
(⼀)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投资⼈⾝份证明;
(三)投资⼈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从事法律、⾏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件。
(七)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四、个⼈独资企业办理流程
(⼀)申请:由投资⼈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向个⼈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登记。
(⼆)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件之⽇起15⽇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五、合伙企业需准备的材料
(⼀)全体合伙⼈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全体合伙⼈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的⾝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签署的对各合伙⼈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全体合伙⼈签署的委托执⾏事务合伙⼈的委托书;执⾏事务合伙⼈是法⼈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须提交有关批准⽂件;
(⼗⼀)法律、⾏政法规规定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六、合伙企业的办理流程
(⼀)申请:由全体合伙⼈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登记;
(⼆)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起20⽇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答复,并说明理由。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准备的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全体设⽴⼈签名、盖章的设⽴⼤会纪要;
(三)全体设⽴⼈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理事的任职⽂件和⾝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权的住所使⽤证明;
(⼋)全体设⽴⼈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件;
(⼗⼀)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理流程
(⼀)申请:由全体设⽴⼈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登记;
(⼆)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起20⽇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答复,并说明理由。
九、有限责任公司需准备的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设⽴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任职⽂件和⾝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件。
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办理流程
(⼀)申请: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登记。
(⼆)受理: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告知申请⼈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期;经确认申请⽂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内⼀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件、材料退回申请⼈;属于5⽇内告知的,收取申请⽂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件、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向有关⾏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式提出申请的,⾃收到申请⽂件、材料之⽇起5⽇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和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通过信函⽅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受理之⽇起15⽇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式提交申请的,申请⼈应当⾃收到《受理通知书》之⽇起15⽇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内容⼀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件、材料原件;申请⼈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通过信函⽅式提交申请⽂件、材料原件的,⾃受理之⽇起15⽇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发出《受理通知书》之⽇起60⽇内,未收到申请⽂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件、材料不⼀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件、材料核实的,⾃受理之⽇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决定之⽇起10⽇内,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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