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公司
奖牌制作“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实施青年文明工程,优化基层管理单元,促进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以树文明的岗位形象、创一流的岗位业绩为主题,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企业、服务青年的原则,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由青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
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众性劳动竞赛.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以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的青年集体(班、站、所、队、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为主体,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是各级团组织授予青年集体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企业在进步和发展中涌现出的青年集体的先进和榜样。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集体中的35岁以下青年占总数65%以上,负责人中至少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
(2)集体中的青年要敬业爱岗,职业道德高尚,拥护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3)青年集体要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高度的文明,安全、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良好,并取得突出成绩.
(4)集体中的青年要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专业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认真开展创新活动,努力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工作质量,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有突破,活动有成果.
(6)青年集体、岗位和工程的团组织健全、活动正常.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创建活动生动活泼、扎实有效。
(7)工作环境整洁卫生,各项服务设施完备,运转正常。
(8)工作成绩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的肯定,受到周围众或服务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评比标准
(1)创建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得力。
(2)团员青年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形成特有的团队精神,具有很强的凝聚力、战斗力。
(3)在本行业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摸索、总结、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4)创建活动务求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管理规范,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5)创建活动能够与开展“创新创效”活动、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技术、管理、营销、服务创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拜师学艺、岗位培训、技术比武等活动促进青年成才。
(6)“青年文明号” 主要负责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青年创先争优和带领本集体成员岗位成才。
(7)能及时总结活动情况,并形成规范性的评价奖励机制.
(8)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办法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省公司(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有资格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称号。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有资格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称号.
第十条 山西省电力公司“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组负责对全系统开展创建活动进行统一管理。活动领导组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进行检查验收,评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公司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和本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第十二条 申报“青年文明号”的时间为每年年底,验收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命名时间与次年“五四”表彰同步。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省公司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对获得省公司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应制定“青年文明号”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把省公司级及以上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培训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省公司“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司团委、青工处)负责对省
公司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考核、命名、表彰、授牌和日常管理,同时负责省公司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领导组办公室与有关部室共同组成“青年文明号"监督委员会,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加强对省公司“青年文明号”的监督。其主要职能是检查、考核青年文明号.
第十九条 检查方式采取定期与随机、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省公司“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考核过程实行黄牌警告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予以黄牌警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收回黄牌警告,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对获得省公司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每年年底向省公司上报青年文明号复核表、自查打分表及自查报告。考核以监督委员会检查情况及特约监督员意见为主要依据,对符合标准的青年文明号集体重新认定,否则取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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