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厂区(园区)出租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加强一厂多租、厂中厂等自发形成的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厂区(园区)的应急处置能力,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落实一厂多租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一)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出租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以公司正式文件公布。
(二)配备厂区(园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出租企业要配备厂区(园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厂区(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厂
区(园区)应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以公司文件予以明确。
(三)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协调机构。由出租企业牵头,各入驻企业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成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协调机构。
(四)明确出租企业与入驻企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企业应与各入驻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企业应根据与属地镇街签署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拟定本园区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在年初或企业入驻时,与入驻企业签订。
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园区禁止或限制的作业活动、工艺、化学品、设备设施等的入园承诺书。所有入驻企业应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并由出租企业建档留存。
二、健全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审核准入制度。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或产业导向,厂区(园区)厂房性质及现有安全生产条件、消防安全条件,
建立安全生产审核准入制度,明确不予准入的负面清单,严格审查入驻厂区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涉及的设备设施以及产业类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条件,对与厂区(园区)要求不匹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不予入驻厂区。原设计为标准厂房的,出租企业应当明确与其消防安全条件适用的生产车间(仓库)类型。针对入驻企业需要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新增建(构)筑物的,出租企业应督促入驻企业依法履行变更设计及相应审批手续。
(二)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厂区(园区)安全协调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厂区(园区)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分析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形势,解决厂区(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隐患。遇有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三)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出租企业应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至少每季度一次,参与检查的人员由出租企业人员、入驻企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一同参与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高危区域(岗位)管理情况。
出租企业应定期依规开展入驻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拒不落实整改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多省工厂因同一原因停产 发生了啥出租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入驻企业安全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出租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厂区(园区)应当根据厂区(园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以及消防演练。对于厂区(园区)内企业发生过火灾事故的,应主动与辖区消防部门联系,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六)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出租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绘制厂区(园区)安全风险四分布图和入驻企业风险告知警示牌,分别在厂区(园区)入口处醒目位置和入驻企业相关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并留存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等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每年对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年检检测合格标识。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出租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公示。出租企业应定期依规开展入驻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将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移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或淘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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