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6.10
【字 号】新劳社函字[2008]282号
【施行日期】2008.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8]2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促进自治区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建设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技能人才队伍,现就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办评估
  申办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申办技师学院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申办技工学校、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自治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实行定期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行规定。
  二、关于招生工作
  (一)技工院校可根据培养目标调整学制。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技术含量高的中级技能专业,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原则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原则为二年,招收相关专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学制原则为一年。对技术含量低和技能单一的专业,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实际,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学制可适当缩短。
  技工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一年以内(不含一年) 职业资格培训,培训期限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可以开设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学制班。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在认定的专业开设高级工学制班,并面向社会、企业开展高级工培训。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可开设预备技师学制班,并面向社会、企业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其他技工学校经自治区批准可举办特专业高级工以上学制班和短期培训。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按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以开设高级工以上学制班。
  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招生对象主要为:
  1、高级技工学制班。主要招收普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学制教育期限一般为2-3年。
  2、预备技师学制班。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2年;部分知识技能型职业,可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
  3、技师或高级技师培训。主要招收企业在职职工中已取得高级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认真做好新生备案注册工作
  1、自治区区属技工院校招收新生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备案注册。地、州、市所属技工院校招收新生经地州市劳动保障局注册后,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技校有哪些专业  技工院校春季招收新生备案注册时间为当年4月25日以前,秋季招生新生备案注册时间为当年10月25日以前。
  2、新生注册后变更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备案。区属技工院校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地州市技工院校报送地、州、市劳动保障局核实后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手续应存档,作为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新生变更专业时间,2年制专业不得超过一学期,3年制专业不得超过一学年。
  三、关于专业设置和办学层次
  (一)加强专业结构优化调整。专业设置要面向市场需求,课程设置要突出岗位技能实际操作与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自治区将在全区开展技工院校重点专业和名牌专业评估认定工作,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确定1-2个重点专业,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确定2-4个重点专业,行业(企业)技工院校确定1-2个重点专业。通过评估认定,培植优势专业,建设品牌专业,促进技工院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二)提高技工院校培训层次。自治区级重点技工学校要办好1-2个高级工专业。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要办好2-4个高级工专业,高级工班学生要达到在校生1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高级技师)班学生要达到30%以上。其他技工学校要创造条件在本校主体专业基础上试办高级工班。
  (三)努力拓宽和延伸专业内涵。要对现有专业进行科学调整,增加实训教学内容,补充专业知识,按照“宽专业、厚基础、活模块、一专多能”的原则,积极开发包含两种以上职业(工种)的复合专业,使毕业生不仅掌握复合专业的专业理论,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工种(岗位)的操作技能,取得两种以上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现由培养“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
  (四)积极开发创业培训课程。以培养提高技工学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引导学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出发点,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学生毕业前要完成60-80课时 的“SYB”为主的创业培训课程,2008年以后入校的学生,创业培训要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完成创业培训规定课程,发给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毕业证验印的依据。有创业意愿的学生毕业后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享受免费创业后续支持服务。
  (五)大力拓宽培训功能。技工院校除承担学制教育外,还要推行“长短结合”的技能教育培训制度。积极开展短期培训,主动承担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及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任务。学校要结合企业生产开展职工岗位技
能提升培训,积极与企业对接,推行学分制和工学结合,从社会和企业中招收中级技术工人培养高级工,或招收高级工培养预备技师。
  四、关于毕业考核和取证
  (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0号)要求,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中级工毕业生实行毕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合一,其认定专业的注册学生,经考试合格,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可直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认定专业的高级工、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认定专业(认定办法另行下发)的中级工,其注册学生,经考试合格,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考试可免试。
  (二)经批准的技工院校复合专业的注册学生可同时申报两个以上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三)在办理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前,要对学生学籍注册、毕业成绩、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成绩进行核对,以确保互相衔接。区属技工院校毕业生核对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所属技工院校毕业生核对工作。
  (四)技工院校毕业生证书分为《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师学院毕业证书》三种。凡在籍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者,毕业后发给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在技校学习不满一年的,以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班学员,结业后发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五)已颁发的毕业证书不再进行相关信息更改,往届毕业证书遗失不再补办新证。毕业证书遗失由学校或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毕业生毕业证明书。
  五、关于收费
  预备技师班学费收费标准和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标准将适当调整,具体标准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后下发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