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经济法学》期末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案例分析题
1. 陈某系某上市公司经理。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本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陈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妻弟夏某,夏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夏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
试分析:
(1)陈某将本公司的业绩告诉其妻弟夏某的做法是什么行为?
(2)对夏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陈某在公司公布上年度报告之前将该公司的情况告知其妻弟,是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案中,该上市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预计年报公布后其股票市价会有较大上涨,又因该信息尚未公开,故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同时,陈某系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员。陈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
息泄露给夏某,属于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2)主管机关应没收夏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得的利益,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
2. 甲、乙、丙、丁、戊欲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430分能上什么大学
试分析:
(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1)《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所以,该案中,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设立合法,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向C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 郭某在商场购买一台液晶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郭某使用两个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郭某去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辩解称电视机并非其生产,要求郭某与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试分析:
商场的抗辩理由是否合法?请阐述理由。
答:商场的抗辩理由不合法。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只要销售者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销售者均应该承担瑕疵责任,即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还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本案中郭某购买的电视机存在瑕疵,商场理应对缺陷产品予以更换,不能因为电视机并非其生产,而拒绝消费者的请求。销售者如果依法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
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4. 某旅游城市内有两家生产一次性塑料拖鞋的厂家——常鑫旅游商品厂和曼顿旅游商品厂,竞争十分激烈。1998年5月,当地新开一家四星级宾馆——玫瑰苑宾馆。常鑫厂和曼顿厂都认为这将是他们的大客户,应想方设法让宾馆购买自己的产品。
一天,玫瑰苑宾馆的黄经理碰到好友老陈来访,得知老陈现正在一家中介公司工作,对宾馆用品十分熟悉,于是就请老陈为其决定购买哪家产品。老陈和常鑫厂的张厂长是老邻居,因而推荐常鑫产品,并愿意代劳联系。当天晚上,老陈到张厂长,张厂长非常高兴,表示事成后要付给老陈中介费。很快,常鑫厂和玫瑰苑宾馆达成了协议:以每双0. 42元的价格,共需40000双。买方若在3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折扣。常鑫旅游商品厂如约交货后,第三天就收到了货款;于是按约将货款的3%返还给宾馆。张厂长给老陈中介费2000元,厂里会计如实记入账簿。老陈将钱交给公司的财务人账,并按公司的规定提取了其中的15%作为奖金。后来黄经理又给老陈一张价值200元的超市磁卡作为对他中介的酬谢(宾馆在其销售费用中列支),老陈私下接受了。数月后,玫瑰苑宾馆又向常鑫旅游商品厂购买了50000双,在上次价格的基础上打九五折,双方在财务上均如实作了反映。
曼顿厂一直想把玫瑰苑宾馆拉过来。1999年5月,黄经理辞职,由李经理接替。曼顿厂遂派出业务员蔡敏进行公关;约定暗地里(不入账)给李经理每次货款5%的回扣作为咨询费,并允诺为其一家三口
提供澳门五日游。李经理于是借口常鑫厂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而不再与其继续合作,以每双0. 43元的价格与曼顿厂达成长期合作协议。
请引用相关法律分析:
(1)常鑫厂同玫瑰苑宾馆两次交易中的销售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老陈接受常鑫厂和玫瑰苑宾馆给他的中介费是否一样?
(3)曼顿厂同玫瑰苑宾馆的交易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4)关于本案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还是职工个人的行为?
(5)本案中的违法行为由谁负责查处?
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如下分析:
(1)常鑫厂同玫瑰苑宾馆两次交易中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常鑫厂采用的是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并如实入账,是合法的折扣行为。
(2)老陈接受常鑫厂和玫瑰苑宾馆给他的中介费是否合法应区别对待。老陈作为中介人,.他取得的中介费是佣金。但给予和接受佣金须如实入账。本案中常鑫厂给老陈的中介费均如实人账;老陈接受中介费也如实入其公司账上并按公司规定提取奖金,均为合法,应予以肯定和保护;但老陈将购物卡私下收下而未人账,是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责令其入账,视情况给予。
(3)曼顿厂同玫瑰苑宾馆的交易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曼顿厂在账外以咨询费和允诺提供免费旅游等手段获取玫瑰苑宾馆的订货,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玫瑰苑宾馆李经理私下接受这些贿赂,是商业受贿行为,均构成对常鑫厂的不正当竞争。
(4)关于本案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还是职工个人的行为。李经理是玫瑰苑宾馆的采购部经理,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宾馆决定采购事项;蔡敏作为曼顿厂的业务员受厂里委派进行推销,都是为经营者在工作。单位不能以贿赂行为是个人所为而不承担责任。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该案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5. A企业是在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2014年8月1日,由于管理不善,自身状况已不能维持企业生存,A企业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经过调查,于8月20日发布受理该破产案件的公告,然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B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12月1日,A企业的债权人C向法院申报其拥有的A企业的债权,法院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对C进行了补充分配。2014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2015年2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
试分析:
该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答:(1)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
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本案中的A企业是在甲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B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B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3)法院对C进行的补充分配的行为不合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这一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6. 个体户黄某于2004年起开办了一个汽车修理部,当年应纳税营业额为5万元。同年6月,黄某历经十余年,呕心沥血写成自传体小说《奋斗之光》出版,获得稿酬3万元。但黄某的这些行为都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登记,被税务机关查实后,对黄某作出了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决定。黄某对处罚结果不服,认为以上收入皆是自已辛勤劳动所得,属于勤劳致富,税务机关不应对其征税,拒绝执行该行政处罚。
试分析:
(1)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包括哪些税种?
(2)在本案中,黄某应缴纳哪几种税?
(3)黄某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黄某和税务机关若有争议,双方可以以采取哪些法律行为?
答: (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包括的税收种类有:
①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关税等。
②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
③财产税:资源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④行为税:筵席税、屠宰税、印花税。
(2)本案中,黄某应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黄某作为纳税人,其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黄某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黄某如果继续不履行纳税义务,也不提起行政复议的话,税务机关则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7. 公民甲与某上市公司经协商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某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甲以其劳务作为投资,但未进行评估作价,也未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记录。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认真审核就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
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随后,甲在经营中一直使用某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试分析:
请用《合伙企业法》有关合伙企业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分析上述案例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要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本案例中某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
(2)合伙人用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经合伙人确定后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本案例中公民甲用劳务出资的情形未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符合法律规定。
(3)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该普通合伙企业被批准后未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而是以某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
8. 章某从B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不到一个月就频繁的死机,B公司为章某修理了二次,但是均不能正常使用。章某提出退货,B公司未同意。
法院请专门部门鉴定,认定产品质量确有问题。
试分析:
请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分析B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1)B公司应承担退货的法律责任。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请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本案中,章某的手机已经由B公司予以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根据法律的规定B公司有责任为章某办理退货。
9. 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加经营管理,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设立2年后,丁提出退伙。此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要求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戊的要求,丙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试分析:
(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7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合伙企业合伙人为4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