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工智能企业在企业资格、创新能力、业务收入、产品服务、质量保证、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亦规定了人工智能企业的评估要求和结果的应用及人工智能企业评估机构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人工智能企业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工智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
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者扩展。
3.2
人工智能企业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nterprise
在中国境内从事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开发、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企业。
3.3
人工智能产品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从事人工智能相关的研究、开发、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软硬件产品。
3.4
人工智能企业评估 evalu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nterprise
根据人工智能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依据本文件,对人工智能企业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4 人工智能企业基本条件
4.1 一般规定
4.1.1 对人工智能企业予以认定和评估时,应结合《人工智能企业认定标准与评估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所认定和评估的人工智能企业的企业资格、创新能力、业务收入、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方面予以综合评价。
4.1.2 对单个人工智能企业予以认定和评估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深圳市、广东省和全国所有人工智能相关企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予以认定和评估。
4.2 评估与等级划分
4.2.1 5项评估指标
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5项指标为:符合程度、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市场效益、管理规范。5项指标的各项评分分别为符合程度150分、专业水平100分、创新能力100分、市场效益100分、管理规范50分。
4.2.2 5项评估指标各自合计分值纳入指标总分的最低分值线
参与认定和评估人工智能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各自的5项评估指标在具体评分中,如发生其中一项评分指标合计分值低于 60 分(含 60 分)的情形,则评估对象的该项合计分值不能纳入指标总分加权平均。
4.2.3 指标总分
参评企业指标总分均为 500 分,为符合程度、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市场效益、管理规范指标相加的总分。
参评企业在评估中的指标总分,是按照评分表的实际得分。
4.2.4 标准分
参评企业的标准分均是 100 分,即参评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的最终得分。
参评企业的标准分均是在指标总分 500 分加权计算之后的分数。
4.2.5 标准分的计算分配原则
参评企业的标准分100分的计算分配原则均是:符合程度42.5分、专业水平30分、创新能力15分、市场效益10分、管理规范2.5分。具体分配原则见表1。
表1 标准分的计算分配原则
评估指标分项指标总分权重比例评估标准分
符合程度15040%42.5
专业水平10030%30
创新能力10015%15
市场效益10010%10
管理规范505% 2.5
合计500100%100
4.2.6 评估分值计算方法
4.2.6.1 对人工智能企业的认定和评估均设5个分项指标,每个分项指标设若干指标,单个分项指标的总分为50分、100分或150分不等,5个分项指标各占一定的权重,合计得出每类人工智能企业的评估标准分100分。
4.2.6.2 专家根据各人工智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每个分项指标的子指标给出评分(A i),根据每个分项指标的得分(P k)和设定的权重(I k)相乘计算出得分,并将乘积加总得出评估总分数(S)。具体计算方法见下方公式。
Pκ=n
双软企业认定i=1
A i
s=5
K=1
(P k×I k)
式中:
P k每个分项指标算出的分值;
I k 每个分项指标设定相应的权重比例。
4.2.7 评估等级确定方法
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等级的确定方法是:标准分0分以上5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无等级;标准分51分以上6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1A;标准分61分以上7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2A;标准分71分以上8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3A;标准分81分以上9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4A;标准分91分以上100分以下,评估等级为5A。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等级的确定方法具体内容见表2。
表2 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等级的确定方法
评估类别指标总分标准分评估等级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0~2500~50无等级
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255~30051~601A
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305~35061~702A
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355~40071~803A
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405~45081~904A
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455~50091~1005A
4.3 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和评估指标
4.3.1 符合程度
4.3.1.1 所属领域状况
参评企业所属的产业领域应属于支撑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的基础层、技术层和应用层三个领域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基础层是支撑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底层通用基础设施,包括人工智能算力基础(包括人工智能芯片、智能服务器与高性能计算中心、智能云服务等)、人工智能模型生产工具(包括人工智能算法框架、人工智能开放平台、人工智能开发平台、预训练大模型、深度学习模型、强化学习模型等)和人工智能数据资源(包括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服务、人工智能数据智能、人工智能数据治理等);技术层是用于人工智能开发的平台或工具,包括机器视觉、智能语音、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等。应用层是指结合一种或多种人工智能技术与具体业务场景而形成的业务解决方案,是将人工智能算力、算法和数据三要素应用于经济、社会和国防军事安全等层面所形成的经济智能、社会智能和智能军事应用等,包括AI+(泛互联网、泛安防、金融、政务、工业、媒体、零售、医疗、物流、生成式AI、人机交互、自主无人系统等)和+AI(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器、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终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等),依据其所属领域的具体情况予以评分。
4.3.1.2 核心技术状况
参评企业所采用的核心技术应属于支撑技术与产品、基础软硬件平台、关键通用技术、关键领域技术四个类型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支撑技术与产品主要包括云计算、边缘计算、智能传感器、数据存储及传输设备等;基础软硬件平台主要包括智能芯片、系统软件、开发框架等;关键通用技术主要包括大模型、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类脑智能计算、量子智能计算、模式识别等;关键领域技术主要包括自然语言处理、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生物特征识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人机交互、专家系统等,依据其符合类型的数目予以评分。
4.3.1.3 产品服务归属
参评企业主要营业收入的产品和服务应属于智能平台、智能机器人、智能无人系统、智能装备、智能终端、智能服务等部分,依据其符合类型的数目予以评分。
4.3.1.4 应用场景实现
参评企业主要应用场景应属于结合一种或多种人工智能技术与具体业务场景所形成的业务解决方案,具体包括智能制造、智能农业、智能交通、智能医疗、智能教育、智能商务、智能能源、智能物流、智能金融、智能家居、智能政务、智能环保、智能游戏等,依据其符合类型的数目予以评分。
4.3.1.5 人才构成水平
参评企业的所从事人工智能及其相关专业的研发人员总人数应在企业总人数的占比上有较大数额体现,依据其所占企业总人数比例的不同予以评分。
4.3.2 专业水平
4.3.2.1 高级人才状况
参评企业人工智能专业相关的高级人才应在人才资历、学历状况和职称水平方面有所体现。其中,人才资历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家(包括港澳台地区)、省部、市和区级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认定资历;学历状况指的是具备人工智能专业相关硕士及以上学历;职称水平指的是企业核心研发人员需具有通过人工智能算法、人工智能硬件和人工智能应用等专业方向《广东省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定的高级或正高级职称,依据其人数和级别的不同予以评分。
4.3.2.2 企业荣获荣誉
参评企业应具备人工智能领域各类各级相关奖项认定,依据其各资质的相关情况予以评分。
4.3.2.3 企业资质获颁
参评企业应具备相关人工智能产业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专精特新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双软企业认证、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ISO系列资质(包括但不限于ISO三标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或其他类型资质(承接人工智能产业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依据其各资质的相关情况予以评分。
4.3.2.4 专技人员状况
参评企业从事人工智能及其相关算法、硬件和应用研发内容工作的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人工智能类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人工智能训练师、数据标注员、人工智能算法测试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术人员)数量应达到一定要求,依据其级别和数量的不同予以评分。
4.3.2.5 重大技术平台
参评企业应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基于算力、算法和数据三要素的人工智能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成立了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依据其重大技术平台的具体状况予以评分。
4.3.3 创新能力
4.3.3.1 知识产权状况
参评企业应具有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包括PCT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各类标准规范编制方面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依据其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和知识产权获得方式等具体情况予以评分。
4.3.3.2 科技成果转化
参评企业应在各类创新科学技术和相应成果转化为产品和服务方面体现出自身能力,依据其参与各类标准制定的整体状况予以评分。
4.3.3.3 研发投入程度
参评企业应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研发投入方面有所体现,具体按照研发经费投入占比范围的不同予以评分。
4.3.3.4 融资能力状况
指参评企业在融资能力方面的体现,依据其累计融资的总资金额度予以评分。
4.3.3.5 产学研的合作
企业在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和海外设立的各类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投入情况,依据其整体状况予以评分。
4.3.4 市场效益
4.3.4.1 营收占比状况
参评企业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应有所体现,具体按照占比的不同程度予以评分。
4.3.4.2 利税贡献状况
参评企业应在人工智能主营业务领域的利润和纳税金额方面应有所体现,具体按照其金额数目的不同予以评分。
4.3.4.3 企业增长速度
参评企业应在人工智能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年均增长率方面有所体现,具体按照其增长率的不同程度予以评分。
4.3.4.4 企业价值状况
参评企业应在企业产值(估值或市值)方面有所体现,具体按照其具体价值状况予以评分。
4.3.4.5 国际业务占比
参评企业如在人工智能业务方面具备国际化的项目合作和市场经济效益回馈,依其营业收入金额的不同范围予以一定程度的评分(如企业已被列入实体清单名录和其他制裁名单则等同视为具备国际业务占比情形)。
4.3.5 管理规范
4.3.
5.1 合法合规状况
参评企业应依法登记,登记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合规化管理,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无任何违法行为记录,不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异常活动名录中,如存在违规记录则予以一定程度的扣分。
4.3.
5.2 研究开发管理
参评企业的公司研究开发组织管理体系结构应合理,应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实行科学化管理手段,以完善产品和服务为目标,创新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依其所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证明材料的评判状况予以评分。
4.3.
5.3 社会影响评价
参评企业如在社会评价方面有正面的影响予以一定程度的加分,如在社会评价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予以一定程度的减分。
5 人工智能企业评估要求
5.1 评估机构要求
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a)评估机构为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人工智能领域4A级及以上的行业协会;
b)建立人工智能企业评估工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及评估专家库,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
责日常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
1)基于本文件制定人工智能企业评估的具体标准、规范、流程;
2)遵循相应的标准、规范、流程对企业实施评估工作;
3)对已获得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工智能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c)评估专家库由人工智能领域技术专家、财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专家应实行聘任制和动
态管理,聘期3年。专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人工智能领域内相关工作经验,对
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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