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08
∙【字 号】渝府发[2007]70号
∙【施行日期】2007.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7〕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关于加快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
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双软企业认定 近年来,国际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势头强劲,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呈现加速转移的趋势。紧紧抓住发展机遇,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以下简称外包产业),是壮大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举措。为此,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软件开发、信息服务、应用管理和
商业流程等业务,发包给企业外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以降低成本、优化产业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它是当前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新形式,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紧紧围绕国内外服务外包市场需求,以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为原则,以引进企业、培养人才为核心,突出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嵌入式软件开发及服务等三个关键环节,通过合理规划和引导,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外包产业链和产业带的发展,促使外包产业成为我市经济的重要战略产业,使重庆成为中国西部重要的外包产业基地。到2010年,我市外包产业销售总收入达到200亿元人民币;外包产业从业人员目标为10万人;培育3―5家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外包企业;培育20家左右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外包企业。
第三条 建立支持外包产业发展的政府资金支撑体系。设立重庆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2007年市级财政安排2500万元,此后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项目实施所在园区以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形成全市5000万元的外包专项资金规模。资金期限暂定为5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吸引国内外大型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外包企业)
或研发机构在渝落户而提供的政策性补助,支持外包人才的引进、培训以及扶持外包产业基地建设等。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经济、科技、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都要支持外包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及园区建立相应的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部委的专项资金支持,对于中央部委给予我市外包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我市将按照1∶1的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
第四条 建立重庆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信息产业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有关园区的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促进外包产业发展的战略与政策,协调解决外包产业重大项目引进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对于员工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外包企业和项目,列入全市重点项目,并由市领导牵头组成重大项目协调和服务小组,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外包产业领域,对外包企业给予有关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前
置审批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工商部门按照其取得的有关许可核定经营范围,表述为“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重点外包企业所涉及规划、国土与建设审批等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即时专题研究,设立“绿通道”,重点跟踪,及时办理。属于市及区县(自治县)审批权限范围的,由相应的督查部门督办限期完成。
第六条 开展外包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经认定的外包企业,在园区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用房,由入驻园区给予1―5年房租减免优惠。具体认定标准及工作流程由市信息产业局与有关园区另行制定。
第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
外包企业视同为软件企业,经市信息产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可享受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从2007年起,凡落户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主城九区的都市工业园等地的外包企业,由财政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对在本
市新设立的从事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财政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
对经认定的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外,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第八条 人才扶持政策
大力吸引国内外具有从事外包经验和对国际外包市场熟悉的外包人才,特别是熟悉国际外包业务流程管理、能与国外外包客户进行直接业务沟通的中高级人才。引进的中高级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渝府发〔2006〕71号)
中的安家补助费、购买商品房等有关优惠政策。
入驻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主城九区都市工业园等地并在我市外包企业中任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从2007年起对其5年内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
在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下设重庆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人才交流中心,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并通过培养、引进两种渠道,满足外包产业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各种类型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立外包培训中心(学院),或者设立专业课程,加强外包产业的职业教育。支持我市外包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岗前培训,按被录用员工人数及培训课时,由入驻园区给予不超过培训成本85%的资金补贴,具体资金补贴的管理办法由各园区另行制定。
第九条 健全完善信息产业创业投资体系,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资金投入外包产业。建立外包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绿通道”,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外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逐步建立外包风险补偿机制,由外包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坏账补贴,最
高金额每笔不得超过50万元。通过资助和贴息等方式,鼓励并扶持外包企业进行自主开发和技术改造,对外包企业出口所需专业设备,准予在5年内100%折旧。
第十条 鼓励外包企业逐步扩大业务规模,对外包企业每年出口及外包业务,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单笔超过50万美元出口订单的外包企业,已取得的银行对软件研发、生产中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补助(享受贴息的贷款额不超过已获得的出口订单金额)。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将优先支持外包企业,同时为企业享受国家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到投资开设分支机构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外包企业构建质量保障体系,推进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对通过CMM(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二级20万元、三级30万元、四级40万元、五级50万元。对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IS02700l/BS7799(信息安全管理)、IS020000(IT服务管理)、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等认证的外包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外包企业“双软”认定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外包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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