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信息产业厅
【公布日期】2009.06.29
【字 号】苏信软[2009]82号
【施行日期】2009.06.29
双软企业认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信软[2009]82号)
各市软件业主管部门,省软件行业协会,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简称“双软认定”)是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的基础依据和关键环节,为推动我国软件服务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省“双软认定”工作自2001年开展以来,在国家有关部、委的领导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各市软件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参与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全省软件服务业的发展。为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我省“双软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省软件行业协会(含认定受理点)、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含受理点)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
和信息化部9号令)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认定、政策落实等服务工作,努力营造更好环境,促进我省软件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二、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审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各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应书面报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四、为了做好资料上报、工作总结和授权推荐等工作,从2009年起,“双软认定”的材料受理截止到每年的11月底,产品检测的受理不受此时间限制,请省软件行业协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五、省软件行业协会、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认定
和检测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标准、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保各环节处于受控状态,努力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和优质服务。
  六、为迎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此项工作的调研和检查,省软件行业协会和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要分别对2008年1月1日以来认定的软件企业(含年审、企业变更)、登记的软件产品(含变更、延续登记)和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措施和建议,于2009年7月15日前书面报送厅软件处。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