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
有些国家对公民和国民加以区分,如美国、法国,公民和国民在政治地位上存在差别,公民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国民只享有部分的政治权利。
国籍法的渊源
1. 从本质上说,国籍法属于国内法,任何国家关于国籍的规定主要以国内法为渊源。
2. 以国际条约为渊源。由于各国在国籍立法上的原则、内容不同,在国际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来往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际冲突,为了减少和避免国际冲突,国家相互之间签订了不少目的在于解决国籍问题的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
国籍的意义
1. 国籍是个人属于某一国家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2. 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本国人和外国人所有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3. 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个人的本国对此人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4. 国籍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国籍法的概念
国籍法是关于国籍的立法,其内容包括规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丧失以及处理国籍冲突的原则和规则。
国籍的取得
1. 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此称为原始国籍。
1) 血统主义,即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2) 出生地主义,指依出生地决定一个人的国籍。
3) 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 因入籍(也称归化)而取得一国国籍,此称为继有国籍。
1) 自愿申请入籍。
2) 婚姻。
3) 收养。
国籍的丧失
1. 自愿解除国籍。
2. 取得外国国籍。
3. 被剥夺国籍。
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冲突产生的原因:各国法律在出生、婚姻、收养或认领、剥夺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上的不同规定。
冲突的后果:一个人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积极冲突)或无国籍(消极冲突)。
冲突的解决:1.国际合作减少国籍冲突;2.国内措施。
中国国籍取得的条件
根据《国籍法》规定,个人由于出生、申请加入或恢复的原因并符合条件的可取得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要取得中国国籍只有三种方法:1.是中国人的近亲属;2.在中国定居;3.其他正当理由。
中国国籍丧失的条件
根据《国籍法》规定,中国国民因在国外定居并取得外国国籍,或因其申请退籍获准而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取得和丧失的程序
《国籍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性别平等、民族平等)。
2. 国籍取得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3. 不承认双重国籍。
4. 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
5. 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对外国人的管辖:对于所在国基于属地管辖而对外国人实行的管辖,外国人的本国应予以尊重,尽管其本国对外国人有属人管辖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外国人所在国的属地管辖的限制。
外国人的入境: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国家没有接纳外国人的义务,外国人也没有进入另一国领土的权利,国家根据属地管辖可自由决定是否接纳外国人以及接纳的条件。
外国人的居留:外国人获准进入一国后,无论是在该国长期居留或暂时逗留,都要遵守该国的法律、规章,以及为维护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一般措施和临时措施。
外国人的出境:按照国际法,国家对境内的外国人只有属地管辖权,没有属人管辖权,所以国家无法阻止外国人离开其领土,外国人有离开该国的权利。但是外国人的出境要受其所在国家的法律的限制,对此外国人应予以服从。
外国人的待遇
内容:根据国际法,国家接纳并允许外国人临时或长期居留,就对外国人的本国负有保护其国民的义务,并且应当给予长期居留者较临时居留的外国人更多的权利同时要求他们尽更多的义务。
原则:1.国民待遇,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最惠国待遇的根据是国家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载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但是,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受惠国不得援引其国民享受最惠国待遇:①施惠国给予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②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③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④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情形。
3.互惠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同样给予该国国民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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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1. 外国人须服从中国的管辖。外国人必须服从中国的属地管辖,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我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外国人须服从中国关于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3.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他们的生命安全、人生自由、尊严、财产和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我国法律保护,他们享有诉权,他们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
遣返
遣返是指被请求国以犯罪嫌疑人违反移民法律为由,将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请求国。
异地追诉
异地追诉是指我国向犯罪嫌疑人逃匿国提供其违反逃匿国本国法律的犯罪证据,从而由逃匿国根据本国法律对其进行追诉。
劝返
劝返是指劝说外逃人员自愿回国自首。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基于条约或其他理由把在本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判决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由此可见,引渡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有关个人只是引渡程序的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法上,一国没有引渡罪犯的一般义务,在具体个案中,一般是根据引渡条约来进行引渡,如果没有引渡条约,那么是否引渡有关个人完全属于被请求国自由裁量的范围。
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包括:罪犯国籍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关于引渡的对象,被引渡的个人可以是引渡请求国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国的国民,还可以是第三国的国民。但是许多国家出于维护本国属人管辖和其他利益,有“本国国民不引渡”的原则。除此之外“政治犯不引渡”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规则。
可引渡的罪行有一定条件,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即“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多数国家引渡法和有关国际条约还要求有关罪行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如依据法律其刑期在一定时间以上)。
引渡的程序。引渡请求以书面方式提出,需经被请求国的主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然后做出是否引渡的决定。一般来说,行政审查在司法审查之后。被请求国应迅速将决定通知请求国,无论全部或部分拒绝请求,均应说明理由;接受请求的,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安排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接方式。
引渡的效果。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审判和处罚,即罪行特定原则。至于被请求引渡人能否由请求国再次引渡到第三国,如请求引渡所
涉罪行本身根据条约应予引渡,则应予同意;但不得以原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犯罪行为或原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罪行之外的任何罪行进行再次引渡。
庇护
庇护,一般是指国家对由于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遭受迫害或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居留并给予法律保护,而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国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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