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候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qq号被冻结了怎么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关于感恩节的话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54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章水柴秋芬罗丕军 
【审理法官】王章水柴秋芬罗丕军 
康熙来了李晨【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娜;候波;徐秋蕊;;丁泉咏 
王思聪送劳斯莱斯【当事人】李娜候波徐秋蕊丁泉咏 
【当事人-个人】李娜候波徐秋蕊丁泉咏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娜;候波;徐秋蕊 
被告;丁泉咏 
【本院观点】自丁泉咏给原告出具《借条》之日起,双方在实质上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自其给原告出具《借条》之日的次日即2019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自2019年6月21日起开始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丁泉咏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为: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7.3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金额再扣减丁泉咏已向原告支付的两个月利息合计12000元。李娜与丁泉咏系夫妻关系,其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丈夫丁泉咏使用,原告按照丁泉咏的要求将相应钱款转到李娜的账户,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诉讼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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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银行贷款550000元于2019年4月29日发放,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约为6400多元,至丁泉咏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转账支付原告20000元时,时间尚不足一个月,而当日丁泉咏已通过转账支付原告一个月的贷款利息6000元,后丁泉咏又于2019年7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一个月的贷款利息6000元,且被告丁泉咏辩称该20000元系其按原告指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结合以上事实,被告丁泉咏的上述主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徐秋蕊、候波对其中的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此徐秋蕊、候波提出异议。经审查,依据原告给被告徐秋蕊出具的《退货收款条》中载明的内容,应认定原告授权徐秋蕊将550000元全部转账给李娜,而徐秋蕊转账给李娜500000元,余款50000元转账给候波之妻杨争争,徐秋蕊超出原告授权范围转账50000元的行为,存在过错,故被告徐秋蕊应对其中的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候波认可其收到了徐秋蕊账给其妻杨争争的50000元,其虽辩称其中的2
5000元为贷款手续费、25000元为向丁泉咏的借款,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候波亦应对其中的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丁泉咏、李娜给付原告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对此丁泉咏、李娜提出异议。经审查,就丁泉咏于2019年1月27日收取原告10000元(转账)钱款的性质,    —9—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辨内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一是一审认定上诉人李娜承担45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得当问题。二是上诉人候波是否应就5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三是上诉人徐秋蕊是否应就5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娜承担45万元借款本息承担是否得当问题。银行个人账户及密码是个人对该账户内所存款项具有使用、控制、管理等权利的标志。对此,《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李娜与被上诉人丁泉咏当时尚处
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按照其所称,自己不存在收款行为,而仅是出借银行账户,但其在明知被上诉人丁泉咏个人账户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将其个人银行账户出借给丁泉咏使用,本身就应负有相应责任。故一审判决判令其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候波是否应就5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问    —11—    题。根据一审中双方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55万款项系被上诉人以其个人名义且用其个人房产作抵押从银行贷出,并承担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义务,故该55万元款项所有、支配、使用等权利属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候波虽然主张自己收取的5万元,其中25000元系同意的中介费,但并未提交已得到权利人同意的证据,虽主张其中25000元系丁泉咏出借给其使用,但丁泉咏对该55万元在未得到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亦无私自出借的权利,故一审判令其就该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就5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上诉人徐秋蕊虽主张其未对55万元贷款有扣留行为,但依据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徐秋蕊出具的《退货收款条》中载明的内容,应认定授权徐秋蕊将550000元全部转账给李娜,而徐秋蕊却仅转账给李娜500000元,余款50000元转账给候波之妻杨争争,徐秋蕊对超出被上诉人授权范围转账50000元的行为,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徐秋蕊应对其中的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亦无不当。    至于被上诉人丁泉咏的答辨意见,因一审判决作出并送达后,其并未提出上诉,故应视为其认可一审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娜、候波、徐秋蕊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mc利哥【裁判结果】—1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上诉人李娜负担8050元,由上诉人候波、徐秋蕊共同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4:06: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丁泉咏、李娜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9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11月29日登记离婚。2018年底原告因急需用钱购买房屋,欲用自有房屋一处进行抵押贷款,被告丁泉咏称认识银行的人员可以帮助办理,其于2019年1月27日收取原告10000元(转账)。后被告丁泉咏到被告候波,帮助原告办理了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的房屋抵押贷款,《个人贷款确认书》及《还款计划表》中载明:贷款金额为55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家私电器等,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贷款年利率为7.35%,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每月偿还贷款
本金及利息合计约为6400多元。银行贷款550000元于2019年4月29日转入到被告徐秋蕊的银行账户内。2019年4月30日,原告给被告徐秋蕊出具了《退货收款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到美福丝家具退货款55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同意货款转入6212260410009109332户名李娜,本款项出现任何经济纠纷与美福丝家具销售处无关。原告给被告徐秋蕊出具    —5—    《退货收款条》当日,徐秋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李娜4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给付被告候波之妻杨争争50000元;次日即2019年5月1日,徐秋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李娜100000元。在原告向被告丁泉咏索要上述银行贷款时,丁泉咏称原告贷款系为购买房屋,其可以帮助原告人购买便宜的房屋,后丁泉咏未用上述钱款为原告购买房屋。2019年5月6日,被告丁泉咏按照原告指示将李娜账户中100000元给付案外人张劲松。2019年5月20日,被告丁泉咏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主要内容为:今丁泉咏向借现金550000元,大写(伍十伍万元整)。2019年5月22日,被告丁泉咏通过转账分别给付原告20000元、6000元。2019年7月6日,被告丁泉咏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原告6000元。被告丁泉咏在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问:现在你还钱了吗?答:我没有还,现在我每个月给6000元的利息”,“问:你给过利息吗?答:给过了,已经给了两个月了”,“问:通过什么方式给
的?答:今年六月份的利息是转账的,七月份的利息是银行卡转账”。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个人贷款确认书、还款计划表、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抵押物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转账记录、借条、银行转账明细、离婚证、聊天记录、退货收款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